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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50%股权及48405.41595万元债权 (已结束)
  项目编号:   G311BJ1004671   项目类别:   股权
  所在地区:   北京   所属行业:   信息技术服务业
  挂牌日期:   2011-11-17 至 2011-12-16   投诉举报: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二、标的企业简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中国-北京市-市辖区(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甲38号) 
法定代表人罗宁 
成立时间2000-04-03 
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90000
经济类型国有独资公司(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行业信息技术服务业 
组织机构代码72260460-7 
经营规模大型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一般经营项目:计算机系统服务。  
职工人数68 人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序号前十位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1中信网络有限公司100%
   

主要财务
指标
(万元)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2010年度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净利润
130110.75 293.14 1156.05 
资产总计负债总计所有者权益
335761.32 272486.2 63275.12 
审计机构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报表日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净利润
2011-09-30 47678.4 2624.21 2813.98 
报表类型资产总计负债总计所有者权益
季报 265928.59 237722.95 28205.64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评估机构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核准(备案)日期2011-11-09 
评估基准日2011-06-30 
项目账面价值评估价值
资产总计(万元)355044.32 -  
负债总计(万元)282118.05 -  
净 资 产(万元)72926.27 20300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58555.41595(万元)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伟拓律师事务所 
内部审议情况其他 
重要信息
披露
其他披露内容1、意向受让方须签署《保密承诺书》(相关样本可在交易所获取)后,方可到交易所查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相关文件;
2、在评估基准日之后,标的企业受让了中信网络有限公司所持有的长信数码信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24%股权,目前转受让双方正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中;
3、截止评估报告出具日期,长城宽带存在“广州市海珠区资产纠纷”等未决并且重大的诉讼情况;
4、本项目的股权挂牌价格为60000万元,债权挂牌价格为48405.41595万元。
5、其他相关信息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否 
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转让方名称中信网络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中国[156]广东省[440000]深圳市[440300]市辖区[440301]深圳市福田区笋岗西路黄木岗北综合楼北座512号 
法定代表人罗宁 
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440000 
经济类型国有独资公司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行业电子工业 
组织机构代码71092606-X 
经营规模大型 
持有产(股)权比例100%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50%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国资监管机构中央其他部委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中国中信集团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10168558-X 
批准单位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决议类型批复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挂牌价格(万元)108405.41595 
价款支付方式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1、意向受让方应承诺,其已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申请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2、意向受让方需支付交易保证金3亿元:①如项目挂牌期满,只产生1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直接协议转让方式,该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②如本项目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招投标方式,该保证金相应转为竞价保证金。③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竞价保证金相应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
3、意向受让方应承诺:①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②于《产权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交易价款至北交所指定账户。③于《产权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90日内支付人民币48405.41595万元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用于偿还标的企业拖欠转让方的剩余48405.41595万元债务;该48405.41595万元债务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同时对上述债务向转让方提供合法有效且足额的担保并签署担保协议。
4、意向受让方应承诺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做出承诺: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有权直接全部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金,并有权无须征得受让方同意而重新将本项目挂牌交易:①意向受让方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家及两家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程序或在后续竞价程序中应价低于挂牌价格的;③自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和《担保协议》以及相关协议的;④未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交易价款的;⑤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情形。
5、意向受让方承诺如最终成为标的企业股东,同意转让方作为标的企业的另一方股东将不再向标的企业提供任何资金支持和投入以供标的企业正常经营发展。
6、意向受让方在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的同时,应提交其拟订的标的企业整体发展经营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与中信集团业务合作、关于奔腾骨干网的业务合作计划和后续投资计划等方面)并承诺严格执行该整体发展经营方案。
7、意向受让方需承诺成功受让标的企业50%股权后,认可以不低于转让方所经营的奔腾骨干网资产评估值,并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关产权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参与受让奔腾骨干网经营公司部分股权。  
受让方资格条件1、因标的企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因特网接入服务,意向受让方应持有业务种类为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且该证载明的业务覆盖范围当前累计不少于3个省级行政区域内的15个城市。
2、因中信集团战略发展和后续安排的需要,意向受让方应为不具有外资背景的、合法存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限责任公司、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或在境内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不具有外资背景的界定如下:①有限责任公司和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由其全体股东并追溯至最终出资人没有外资股东;②在境内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由其发起人股东并最终追溯至实际控制人(指最终控制人)没有外资投资人。意向受让方需对上述事项作出承诺。
3、意向受让方2010年度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连续3年主营业务收入均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需提供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或省级财政厅(局)、省级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审计出具的2008、2009、2010年度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意向受让方需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并需要提供由境内银行出具的挂牌公告期内任一时点的表明意向受让方的银行存款余额不低于10亿元的资信证明(如为多份资信证明,则证明日期应为同一日期)。
5、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保证金设定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30000万元  
交纳方式支票、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五、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信息发布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延期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1个周期。 )  
交易方式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招投标
权重报价、招投标或动态报价
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转让方信息
  • 转让方:中信网络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北京华诺信诚财务顾问有限公司
  • 联系人:侯宇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15811429144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 1、因标的企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因特网接入服务,意向受让方应持 有业务种类为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 务经营许可证》,且该证载明的业务覆盖范围当前累计不少于3个省 级行政区域内的15个城市。 2、因中信集团战略发展和后续安排的需要,意向受让方应为不具有 外资背景的、合法存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限责任公司、未上 市股份有限公司或在境内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不具有外资 背景的界定如下:①有限责任公司和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由其全 体股东并追溯至最终出资人没有外资股东;②在境内上市的股份有 限公司,由其发起人股东并最终追溯至实际控制人(指最终控制人) 没有外资投资人。意向受让方需对上述事项作出承诺。 3、意向受让方2010年度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 连续3年主营业务收入均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需提供经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或省级财政厅(局)、省级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的中介机 构审计出具的2008、2009、2010年度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意向受让方需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10 亿元,并需要提供由境内银行出具的挂牌公告期内任一时点的表明 意向受让方的银行存款余额不低于10亿元的资信证明(如为多份资 信证明,则证明日期应为同一日期)。 5、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