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北京博美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36台(套)设备 (挂牌中)
项目编号: | GR2014BJ1000817 | 项目类别: | 厂房办公楼资产 |
所在地区: | 北京 | 所属行业: | 信息技术服务业 |
挂牌日期: | 2014-09-17 至 2014-10-16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机
械 设 备 |
名 称 | 自动切管机、太阳能电池片自动焊接机等 | 所在地 | |
规格型号 | 详见资产评估报告 | 成新率(%) | ||
计量单位 | 数 量 | 36 |
保
证 金 设 定 |
交纳金额 | 44.000000(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14-10-16 17:00 | |||||
交纳方式 | 电汇 网上银行支付 | |||||
保证事项 | 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有权扣除竞买方已支付的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金:①竞买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参加竞价程序的竞买方均不应价的;④竞价结束后,受让方未能在十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的。⑤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后未按照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的; ⑥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交所产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违约其他情况。 | |||||
处置方法 | 1.受让方的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2.未能成为受让方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将在竞价结束并提交保证金退还申请原件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 1.标的资产统一组织预展,预展时间为2014年10月6日,联系电话:13911828557,联系人:郭峰,不另行安排预展时间。意向受让方一经报价即表示对标的资产瑕疵及数量、现状认可,成交后不得以任何借口退回标的资产或拒付成交价款及服务费。 2.本次转让标的为北京博美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设备,共计36台(套),评估基准日2014年5月31日,评估范围内设备原值5,649,039.32元,净值3,928,703.47元。转让资产详见附件《资产清单》,其它披露内容详见评估报告。 3.本次转让资产以资产评估报告书为参照,如有不符,处置资产均以现场实物状况为准。 4.本项目受让方收费标准以成交金额为基数,采用分档递减累加法计算,具体标准为:成交金额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部分收取5%服务费;成交金额1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部分收取3%服务费;1亿元以上部分收取2%服务费。 | |||||
批准文件、内部决策文件 | 股东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北京一轻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 |||||
交 易 条 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20 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发布终结。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 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 |
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本项目采用挂牌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应在提交受让申请的同时交纳44万元交易保证金到北交所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未受让成功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按北京产权交易所规定返还。 2.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即已充分清楚、理解并同意转让方所披露的标的现状以及存在的瑕疵等一切内容,非因转让方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因素,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本次受让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为由拒绝接收或退还标的资产。 3.意向受让方需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和《实物资产交接拆运协议》(该协议见附件),同时交纳5万元拆运保证金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受让方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除保证金之外的全部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的银行账户。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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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北京博美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北京市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
- 联系人:郭峰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13911828557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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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受让方应为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备良好的财务 状况和支付能力。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