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中信国安第一城国际会议展览有限公司5%股权 (挂牌中)
项目编号: | G313BJ1005514 | 项目类别: | 股权 |
所在地区: | 北京 | 所属行业: | 住宿餐饮及旅游业 |
挂牌日期: | 2013-04-26 至 2013-05-24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 |
标的企业名称 | 中信国安第一城国际会议展览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北京市-县(香河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 |||||
法定代表人 | 李建一 | |||||
成立时间 | 1994-09-05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20000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住宿餐饮及旅游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60134837-9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经营范围 | 承办、组织国际、国内各类会议、论坛、比赛及展览活动,组织国内外商务考察、培训活动,从事旅游、娱乐、康体健身、商业、酒店及相关配套服务,接待文艺演出、文化交流活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5月10日)(特行证有效期以公安部门核定为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有效期以市文化部门核定为准) (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12月11日) | |||||
职工人数 | 2186 人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是 |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中信国安集团公司 | 90% | ||||
2 | 香河县公有资产经营公司 | 5% | ||||
3 | 上海三利实业有限公司 | 5% | ||||
主要财务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
2012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4575.7 | -1882.04 | -1798.7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541515.69 | 746027.76 | -204512.08 | ||||
审计机构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013-02-28 | 1991.03 | -2310.84 | -2297.27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月报 | 629387.02 | 666091.24 | -36704.22 | |||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
评估机构 |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保利集团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3-04-12 | |||||
评估基准日 | 2012-09-30 |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万元) | 534756.88 | 733917.67 | ||||
负债总计(万元) | 736784.88 | 736784.88 | ||||
净 资 产(万元) | -202027.99 | -2867.21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143.3605(万元) | |||||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 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1、标的企业部分资产存在产权瑕疵,纳入评估范围内的部分车辆存在权属瑕疵,部分房屋未办理房产证及存在权属瑕疵。 2、标的企业纳入评估范围的大部分资产均设置了抵押担保。其中,股东中信国安集团公司分别向国家开发银行借款5.4亿元人民币,农业银行总行多次借款共计15亿元人民币,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前门支行多次借款共计11亿元人民币,上述全部借款抵押物均为标的企业名下多套房产、多项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建筑物,详见《资产评估报告》中的特别事项说明。 3、标的企业尚欠股东中信国安集团公司欠款约人民币6,809,224,394.92元,并且根据标的公司于2012年10月8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在中信国安集团公司担任标的企业控股股东期间,标的企业的利润应优先偿还上述欠款。 4、标的企业相关事项详见资产评估报告书、审计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5、标的企业2012年度审计工作于2013年3月开始,目前尚未完成审计工作,所披露的审计数据均出自标的企业2012年度财务报表。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三、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上海三利实业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156]上海市[310000]市辖区[310100]浦东新区[310115]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北塔26层N008室 | |||||
法定代表人 | 张连生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2000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纺织工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13221596-X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5%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5%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保利集团公司 | |||||
组织机构代码 | 100012885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保利集团公司 | |||||
决议类型 | 批复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2000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在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向北交所指定账户缴纳人民币600万元交易保证金。如挂牌期满,经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2、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自合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交易价款。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视为违约,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将全部被扣除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 4、意向受让方应承诺,接受标的企业原公司章程中的规定。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且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并在挂牌期间提供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银行存款证明; 3、标的企业为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意在通过此次股权转让引进新的股东,深化经营实现与国际接轨,意向受让方或其控股股东或其所在的集团公司需具有文化交流活动,承办、组织展览活动等与标的企业具有相似性的经营范围(以营业执照为准)。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600万元 | |||||
交纳方式 | 支票、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 |||||
五、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信息发布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期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一次报价) |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 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 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 转让方信息
-
- 转让方:上海三利实业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2186 人
- 负责部门:中国保利集团公司
- 联系人:刘莹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010-84192157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 业法人,且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具有良好的财务 状况和支付能力,并在挂牌期间提供不低于人民币2,000 万元的银行存款证明; 3、标的企业为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意在通过此次股权 转让引进新的股东,深化经营实现与国际接轨,意向受让 方或其控股股东或其所在的集团公司需具有文化交流活 动,承办、组织展览活动等与标的企业具有相似性的经营 范围(以营业执照为准)。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