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四达国际旅行社整体产权及111.5226万元债权 (已结束)
项目编号: | G311BJ1004381 | 项目类别: | 股权 |
所在地区: | 北京 | 所属行业: | 住宿餐饮及旅游业 |
挂牌日期: | 2011-06-20 至 2011-07-10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 | 标的企业名称 | 四达国际旅行社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北京市-市辖区(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88号6003) | |||||
法定代表人 | 吴体健 | |||||
成立时间 | 1994-03-30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150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国有企业 | |||||
所属行业 | 旅游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10120186-4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主营入境旅游业务、国内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会议服务;翻译服务;销售食品、工艺美术品;市内包车客运;兼营代理销售机票。【经营范围中未取得专项许可的项目除外】 | |||||
职工人数 | 4 人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是 |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机关服务中心 | 100% | ||||
主要财务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
2010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478.69 | -69.54 | -70.05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232.55 | 513.15 | -280.6 | ||||
审计机构 | 北京华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011-04-30 | 0 | -5.73 | -5.93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月报 | 307.76 | 594.29 | -286.53 | |||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 评估机构 | 北京信诚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划财务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1-01-20 | |||||
评估基准日 | 2010-12-31 |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万元) | 135.88 | 464.75 | ||||
负债总计(万元) | 458.15 | 458.15 | ||||
净 资 产(万元) | -322.27 | 6.6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118.1226(万元) | |||||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 北京华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乾贞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1.四达国际旅行社与戴前进合同纠纷一案。四达国际旅行社对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09)丰民初字第18236号民事判决书的部分判决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改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现已开庭审理一次,尚未裁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在北交所存档备查) 2. 郝莉群诉四达国际旅行社和四达国际旅行社北京丰台经营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四达国际旅行社对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09)丰民初字第194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现尚未开庭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在北交所存档备查) 3. 其他参见《资产评估报告》及《法律意见书》。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三、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机关服务中心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156]北京市[110000]市辖区[110100]东城区[110101]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 | |||||
法定代表人 | 刘旭刚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1542 | |||||
经济类型 | 国有事业单位,国有社团等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事业法人 | |||||
所属行业 | 其他行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71782687-0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中央其他部委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
组织机构代码 | 999999999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
决议类型 | 其他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118.1226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缴纳挂牌价格30%的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2、如挂牌期满,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该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产生两个及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则该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在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时,其竞价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全额扣除:①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的。 3、意向受让方自被确定为受让方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交易价款。 4、本次转让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税费及产生的交易服务费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 5、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同意自交易凭证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北交所将交易价款打入转让方指定账户。 6、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成功受让标的后,同意按照标的企业《职工安置方案》的要求安置职工。 7、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同意由转让后的标的企业承继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相关债权、债务详见《资产评估报告》、《说明》。 8、从评估基准日到完成工商变更期间的亏损由受让方承担。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10年以上且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须提供在挂牌期间内由银行出具的不低于挂牌价格的资信证明。 3、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和经营管理能力,且不存在重大的违法违规行为。 4、本次转让不接受联合受让。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35.4万元 | |||||
交纳方式 | 支票、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 |||||
五、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信息发布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重新挂牌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招投标 | |||||
权重报价、招投标或动态报价 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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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机关服务中心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天一泽铭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 联系人:宋文雪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66295587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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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受让方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10年以上且注册资本不低于 5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须提供在挂牌期间内由银行出具的不低于挂牌价格的 资信证明。 3、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和经营管理能力,且 不存在重大的违法违规行为。 4、本次转让不接受联合受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