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北京中煤大地技术开发公司80%产权 (已结束)
项目编号: | G312BJ1004846 | 项目类别: | 行政(事业)资产 |
所在地区: | 北京 | 所属行业: | 地质勘查及水利业 |
挂牌日期: | 2012-02-28 至 2012-03-26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 | 标的企业名称 | 北京中煤大地技术开发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北京市-市辖区(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安苑北里5号) | |||||
法定代表人 | 刘永彬 | |||||
成立时间 | 1994-06-30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800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国有企业 | |||||
所属行业 | 地质勘查 | |||||
组织机构代码 | 10119205-6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销售自行开发的产品;与上述业务相关的信息咨询服务;矿产地质调查、勘查;水文地质勘查;工程地质勘查;环境地质勘查;地质测绘;地质勘探工程;地质钻探甲级。 | |||||
职工人数 | 0 人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是 |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中煤地质工程总公司 | 100% | ||||
主要财务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
2011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10980.87 | 2235.26 | 1585.99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2931.49 | 11340.47 | 1591.02 | ||||
审计机构 |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012-01-31 | 500.05 | 265.45 | 199.09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月报 | 7217.79 | 5626.77 | 1591.02 | |||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 评估机构 | 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2-02-23 | |||||
评估基准日 | 2012-01-31 |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万元) | 7217.79 | 201593.41 | ||||
负债总计(万元) | 5626.77 | 5626.77 | ||||
净 资 产(万元) | 1591.02 | 195966.64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156773.31(万元) | |||||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 北京中科永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明诚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1、由于我国各级政府关于煤矿企业的政策繁多,特提醒意向受让方注意,自行了解国家以及地方关于煤矿企业的各项政策及变动趋势,并自行承担因国家政策或地方政策改变等因素而带来的一切交易风险和责任。 2、标的企业目前仍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本次产权转让后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改制,特提醒意向受让方注意,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交易风险和责任。 3、标的企业名下的“山西省武乡县下黄岩区煤层气普查”探矿权(证号:0200001030479)未纳入本次交易评估资产的范围,转让方正在办理该探矿权的所有权剥离手续;标的企业名下的三个“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亦正在办理剥离手续,中央基金项目包括:(1)山西省乡宁县万宝山勘查区煤炭普查,项目编码:2011140001;(2)山西省静乐县舍科勘查区煤炭普查,项目编码:2009140001;(3)内蒙古自治区东胜煤田锡尼布拉格勘查区煤炭普查,项目编码:2009150003。上述事项特提醒意向受让方注意,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交易风险和责任。 4、标的企业目前名下的17部车辆,车牌号分别为:京P91231、京HZ1155、京EU9059、京FD3837、京FX1502、京H39829、京H54123、京FN1478、京JT3027、京NTK328、京ET5746、冀F59328、冀FVF580、冀FVG683、冀F008C3,及包括两部无车牌车辆(固定资产编号为531503-1和531103-18),均已剥离至转让方全资企业北京大地高科煤层气工程技术研究院,因相关政策原因暂未办理过户手续, 亦未纳入本次交易评估资产的范围。 5、对于标的企业与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正在履行的合同,标的企业已将上述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移至转让方或其指定第三人,标的企业正在与合同当事人协商落实上述合同转移事宜,特提醒意向受让方注意,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交易风险和责任。上述合同已置北交所备查。 6、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要求,标的企业需就其拥有的“山西省文水县靛头煤炭详查”探矿权(证号:T01120090101023488)缴纳探矿权价款,但目前标的企业未缴纳。转让方在此明确表示最高仅承担人民币3亿元的探矿权价款。 7、标的企业在对“山西省文水县靛头煤炭普查”探矿权项目勘查过程中使用了中央财政拨付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人民币230万元(详见中煤地发[2005]176号),还使用了中央财政拨付的财政补助资金人民币180万元(详见中煤地发[2007]179号),特提醒意向受让方注意。 8、其他情况详见标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说明等相关文件资料。 9、转让方要求意向受让方参与受让本次产权交易时必须就交易风险、合同签署、价款支付、价款划转、“山西省武乡县下黄岩区煤层气普查”探矿权剥离过程中的事项、已剥离车辆的过户事项、“山西省文水县靛头煤炭详查”探矿权价款的缴纳、基金项目的承继、违约责任等相关事项做出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和要求详见公告附件《承诺函》,特提醒意向受让方注意。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三、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煤地质工程总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156]北京市[110000]市辖区[110100]石景山区[110107]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2号楼278室 | |||||
法定代表人 | 王真奉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20000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国有企业 | |||||
所属行业 | 地质勘查 | |||||
组织机构代码 | 10001562-1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8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 | |||||
组织机构代码 | 400010275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 | |||||
决议类型 | 批复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160000 | ||||
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付款 分期支付要求: 首期交易价款不低于人民币13亿元,且不低于交易价款总额的50%;对于剩余交易价款,意向受让方须在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同时提供银行保函。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其受让资格被确认后的3个工作日内,支付4.8亿元人民币的保证金到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的账户。 2、如挂牌期满,经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的100%将被扣除: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⑤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履行递交受让申请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的。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的首期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并无条件同意首期交易价款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并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国有产权交易凭证后,经转让方单方面申请,北京产权交易所即可将首期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并同意将上述内容写入《产权交易合同》中,由此带来的风险由意向受让方自负,与北京产权交易所和所委托经纪机构无关。 4、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支付的首期交易价款不低于人民币13亿元,且不低于交易价款总额的50%;对于剩余交易价款,意向受让方须在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同时提供银行保函。 5、对于标的企业拥有的“山西省文水县靛头煤炭详查”探矿权(证号:T01120090101023488),标的企业根据国家和当地有关政策就上述探矿权缴纳探矿权价款时,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转让方最高仅承担人民币3亿元的探矿权价款,并同意为标的企业承担超出部分的全部探矿权价款;若探矿权价款小于或等于3亿元,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转让方按实际应缴纳的探矿权价款额进行缴纳;与此同时,意向受让方须无条件同意上述探矿权价款的分担比例与转受双方最终持有标的企业的产权比例无关。 6、对于从标的企业名下的正在剥离的“山西省武乡县下黄岩区煤层气普查”探矿权(证号:0200001030479),意向受让方须无条件同意并担保标的企业积极配合办理相关剥离手续;如出现不可抗力或政策原因导致该探矿权不能剥离时,意向受让方须无条件同意并担保标的企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积极配合转让方对该探矿权进行处置,处置收益全部归转让方所有;在该探矿权剥离及处置前,意向受让方须无条件同意并担保标的企业认可转让方实际享有其全部权益(含收益权)的权利,并担保标的企业将该探矿权产生的收益按照转让方的指令按时、足额划转给转让方,并积极配合转让方以标的企业的名义办理该探矿权的年检、延续等法律相关手续,且转让方的上述权益不因转让方未予主张而失效;与此同时,意向受让方须同意并担保标的企业放弃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主张不予保护转让方上述权益的权利。 7、对于从标的企业剥离的而未办理完过户手续的17部车辆,意向受让方须同意并担保标的企业适时配合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在未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前,意向受让方须无条件同意并担保标的企业认可北京大地高科煤层气工程技术研究院实际享有和承担上述车辆的全部损益。 8、对于标的企业名下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证书编号:01200811100008)的管理和使用,意向受让方须同意由标的企业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表决通过,并同意将上述事项列入标的企业章程中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表决生效的职责范围内。(资质证明已置北交所备查) 9、意向受让方须同意并担保标的企业将标的企业拥有的“山西省文水县靛头煤炭详查”探矿权(证号:T01120090101023488)的后续详查、勘探及井检孔和以后的补充勘探工程等业务由转让方承担,且转让方承担上述工程涉及的勘查施工等相关工程的全部费用按照2011年3月出版的《中央地质勘查基金中心预算标准(试用)》计算并由标的企业全额承担。 10、对于标的企业与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正在履行的合同,意向受让方须同意并担保标的企业积极配合办理转移手续;在办理转移手续前,意向受让方须无条件同意并担保标的企业认可转让方或其指定第三人实际享有上述合同全部权益的权利。 11、对于标的企业名下的三个“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并担保标的企业将其由转让方或其指定的第三人承继,并同意并担保标的企业积极配合办理承继手续;在此之前,意向受让方须同意并担保标的企业由转让方以标的企业的名义继续履行上述基金项目涉及的相关合同或协议,并提交报告、交付成果,因上述基金项目而签署的合同、协议以及产生的一切损益由转让方或其指定的第三人承担和享有;对于上述基金产生的收益,意向受让方须同意并担保标的企业按照转让方的指令按时、足额划转给转让方或其指定的第三人,且转让方的上述权益不因转让方未予主张而失效;意向受让方还须同意并担保标的企业放弃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主张不予保护转让方上述权益的权利。 12、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就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公告要求就相关交易风险和责任以及承诺同意和担保等相关事项做出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和要求详见公告附件《承诺函》)。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间提交受让申请时未按要求提供《承诺函》及相关材料时,其受让资格将不予被确认。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合法存续且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企业法人(以营业执照为准)。 2、意向受让方须近三个会计年度(2009年度、2010年度、2011年度)连续盈利(提供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等证明材料)。 3、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誉,须提供在挂牌期间任意时点不低于5亿元的银行存款证明。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5、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48000万元 | |||||
交纳方式 | 支票、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 |||||
五、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信息发布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重新挂牌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权重报价、招投标或动态报价 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
- 转让方信息
-
- 转让方:中煤地质工程总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中国煤炭地质总局
- 联系人:李先生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13911341907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
- 1、意向受让方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合法存续且注册资本(或实收 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企业法人(以营业执照为准)。 2、意向受让方须近三个会计年度(2009年度、2010年度、2011年 度)连续盈利(提供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等证明材料)。 3、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誉,须提供在挂牌期 间任意时点不低于5亿元的银行存款证明。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5、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