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北京城建环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 (挂牌中)
项目编号: | G313BJ1005479 | 项目类别: | 股权 |
所在地区: | 北京 | 所属行业: | 市政公用工业 |
挂牌日期: | 2013-03-27 至 2013-04-24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 |
标的企业名称 | 北京城建环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北京市-市辖区(北京市西城区北纬路九号205M室) | |||||
法定代表人 | 邹哲 | |||||
成立时间 | 2008-06-10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15000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市政公用工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67660212-4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经营范围 | 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环保项目投资及投资管理;公共基础设施投资及投资管理;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工程项目管理;环保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 | |||||
职工人数 | 27 人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是 |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100% | ||||
主要财务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
2011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1959.37 | 346.81 | 345.21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20242.44 | 4411.72 | 15830.72 | ||||
审计机构 |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012-12-31 | 2367 | -1346.7 | -1361.39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月报 | 20511.09 | 6458.13 | 14052.96 | |||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
评估机构 | 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3-03-14 | |||||
评估基准日 | 2012-10-31 |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万元) | 21169.82 | 25200.94 | ||||
负债总计(万元) | 7124.69 | 7124.69 | ||||
净 资 产(万元) | 14045.13 | 18076.25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18076.25(万元) | |||||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 |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1、截止到2013年3月20日,标的公司向股东共计借款5000万元,其中3000万元用于偿还标的公司于2013年3月30日到期的南京银行北京分行流动资金贷款,420万元用于支付员工年终兑现,其余用于日常运行及项目建设、管理费用等。 2、评估基准日对标的公司1.128亿元未偿还贷款余额的担保情况详见审计报告;截至2013年2月28日,上述未偿还贷款余额为1.063亿元。 3、其他披露事项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及《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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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三、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156]北京市[110000]市辖区[110100]海淀区[110108]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富海中心2号楼19层 | |||||
法定代表人 | 徐贱云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88920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股份有限公司 |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63371569-8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组织机构代码 | 10190993-4 | |||||
批准单位名称 | 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
决议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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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18080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本项目采用动态报价方式交易,意向受让方应在提交受让申请同时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交纳3616万元交易保证金。(1)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2)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的100%将被扣除: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在动态报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③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④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后未履行相关书面承诺的。 2、确认最终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合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剩余交易价款。 3、意向受让方需书面承诺:(1)代标的公司偿还欠转让方的5000万元借款及对应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息)。并在成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上述款项及对应利息至转让方指定账户。(2)于本次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6个月内,代标的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宁国支行及华夏银行北京分行一次性偿清全部贷款余额及利息(截至2013年2月28日,标的公司在该两银行的贷款余额分别为1200万元、1440万元),如受让方能在3个月内完成上述贷款余额担保主体的变更,则受让方亦可通过变更担保主体的方式来解除转让方承担的上述贷款余额的担保责任。如受让方未能按上述约定期限解除转让方上述贷款余额担保责任的,每逾期一日,应向转让方支付贷款余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3)于本次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标的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国家开发银行北京分行全部贷款余额(截至2013年2月28日,标的公司在该银行的贷款余额总计为4990万元)的担保主体变更工作(其中需要变更的担保主体包括转让方和城建道桥公司)。如受让方未能按上述约定完成担保主体变更工作的,受让方应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转让方和城建道桥公司担保责任解除之日止向转让方支付上述贷款余额日万分之一点二的担保费。 (4)于本次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共同至国家开发银行北京分行就能否变更担保主体进行沟通。如得到该笔贷款业务的主管部门不同意担保主体变更的明确答复(经双方书面确认)的,受让方应在双方书面确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标的公司100%股权质押给转让方,并办理完成股权质押登记。如得到该笔贷款业务的主管部门同意担保主体变更的明确答复(经双方书面确认)的,而受让方未能在第(3)项约定的期限内变更担保主体的,受让方须将标的企业100%股权质押给转让方,并第(3)项约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股权质押登记。 (5)股权工商变更登记后,同意对转让方及原股东城建道桥公司的全部担保责任(担保贷款余额7630万元)进行保证反担保。(6)在本次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的同时或其后的90日内,将标的公司名称进行变更,不再使用“北京城建”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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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以营业执照为准);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颁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工业废水甲级)及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生活污水甲级); 3、意向受让方须拥有不少于两座10万立方米/日及以上规模,且意向受让方已与当地政府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污水处理项目;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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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3616万元 | |||||
交纳方式 | 支票、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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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27 人
- 负责部门:北京中天华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联系人:未填写!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13811085155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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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受让方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以营业执 照为准);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颁发的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工业废水甲级)及环境 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生活污水甲级); 3、意向受让方须拥有不少于两座10万立方米/日及以上 规模,且意向受让方已与当地政府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污 水处理项目;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