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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紫光集团有限公司11.765%股权 (挂牌中)
  项目编号:   紫光集团有限公司11.765%股权   项目类别:   股权
  所在地区:   北京   所属行业:   食品工业
  挂牌日期:   2012-12-26 至 2013-01-23   投诉举报: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二、标的企业简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紫光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中国-北京市-市辖区(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清华大学东门外(清华国际科技交流中心十层)) 
法定代表人 李勇 
成立时间 1993-04-12 
注册资本(万元) 人民币  34000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行业 食品工业 
组织机构代码 10198543-5 
经营规模 中型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委托生产、经营“紫薇大豆卵磷脂冲剂”、“优力康青少年复合营养素”、“紫光牌优脂康磷脂胶囊”、“紫光牌银杏茶”、“紫光牌优太康片”、“优必康牌吡康胶囊”保健食品及经国家批准的片剂、硬胶囊、颗粒剂、口服液、软胶囊、保健食品。一般经营项目:项目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企业管理;投资咨询;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职工人数 100 人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序号 前十位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清华控股有限公司 52.353%
2 北京健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5.294%
3 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353%
4 北京首旅景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6.412%
5 北京市旺达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0.588%
     

主要财务
指标
(万元)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2011年度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4971.93  -4619.13  -4592.28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147215.81  119689.95  27525.86 
审计机构 中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报表日期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2012-09-30  116512.83  12639.07  15567.88 
报表类型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月报  509771.84  375026.67  134745.17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评估机构 北京中财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核准(备案)日期 2012-11-13 
评估基准日 2011-12-31 
项目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资产总计(万元) 147215.8  169763.36 
负债总计(万元) 119689.95  124653.29 
净 资 产(万元) 27525.85  45110.07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5307.2(万元)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中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内部审议情况 股东会决议 
重要信息
披露
其他披露内容 1,本次评估结果未考虑控股权、少数股权和股权流动性等因素产生的溢价或折价的情况。
2,紫光集团应收账款明细表中第1项至第13项共计4466.61万元,主要为从紫光古汉置换的不良应收账款。本次评估按其账面值的100%预计坏账风险损失。
3,对于应收企划部项目(深圳创坤科技公司100万元,及同兴环保77.68万元)款项,企业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本次评估按其账面值的100%预计坏账风险损失。
4,对于应收北京市一中院712.91万元,企业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本次评估以其账面值的100%预计坏账风险损失。
5,对于应收东方资产管理公司1250万元及中鑫控股200万元,企业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本次评估以其账面值的100%预计坏账风险损失。
6,对于紫光集团的长期投资单位北京天越盛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清华紫光电子公司本次评估值按其账面值列示;对于紫光信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基于审计报告的披露可以判断该公司实际处于资不抵债状态,此次评估对紫光信业以其账面值的100%预计坏账风险损失。
7,对于北京中棉紫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紫光网联科技有限公司准备或正在进行清算,且上述企业长期亏损,故本次评估以其账面值的100%预计坏账风险损失;对于北京盛世精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由于该企业审计报告净资产为负值,本次评估金额确认为0元。
8,紫光集团持有的两家上市公司股权,分别为紫光古汉(000590)和紫光股份(000938)。对于紫光股份,本次评估采用市值法,股价以评估基准日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取值;对于紫光古汉,本次评估采用市值法,股价以评估基准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作为评估价。
9,本次评估中根据目前收集掌握的有关证据材料和信息,对于已作评估减值处理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企业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清收,如果上述应收款项的实际收回价值高于本次的评估值,高于本次评估值的金额将按股东的持股比例分享权益。
10,鉴于紫光大厦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归属于清华大学,该建筑资产已交还清华控股,清华控股以该资产的评估值22.34万元以货币形式向紫光集团出资。上述移交事项已于本次评估报告出具日前完成,因此本期将该项资产按22.34万元作为评估值。
以上披露信息详见《资产评估报告》第21页--24页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否 
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住所) 中国[156]北京市[110000]市辖区[110100]朝阳区[110105]北京市朝阳区雅宝路10号3层 
法定代表人 段强 
注册资本(万元) 人民币 236867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公司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行业 其他行业 
组织机构代码 63369025-9 
经营规模 大型 
持有产(股)权比例 5.353%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5.353%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省级国资委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63369025-9 
批准单位名称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决议类型 批复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北京首旅景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中国[156]北京市[110000]市辖区[110100]西城区[110102]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1号(民族饭店4层) 
法定代表人 杨军 
注册资本(万元) 人民币 5200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行业 投资与资产管理 
组织机构代码 73935249-3 
经营规模 中型 
持有产(股)权比例 6.412%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6.412%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省级国资委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63369025-9 
批准单位名称 北京首旅景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会 
决议类型 股东会议决议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挂牌价格(万元) 4776.48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挂牌截止日最后一天16:30前须向北交所指定账户交纳1432万元交易保证金;如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①在转让方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能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⑤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⑥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的。
2、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产权交易合同》,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于《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到北交所指定帐户。
3、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时须书面承诺:同意在北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4、交易双方根据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股权过户变更手续由受让方负责办理,转让方协助,股权过户变更登记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或组织或个人;
2、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财务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1432万元  
交纳方式 支票、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五、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信息发布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重新挂牌  
交易方式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权重报价、招投标或动态报价
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转让方信息
  • 转让方: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企业规模:100 人
  • 负责部门:北京中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陈女士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68784605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或组 织或个人; 2、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财务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