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滦河发电厂关停拆除的6号、7号发电机组相关固定资产 (挂牌中)
项目编号: | GR2014BJ1000511 | 项目类别: | 厂房办公楼资产 |
所在地区: | 北京 | 所属行业: | 电力工业 |
挂牌日期: | 2014-07-01 至 2014-07-31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机
械 设 备 |
名 称 | 详见《实物资产转让清单》 | 所在地 | |
规格型号 | 成新率(%) | |||
计量单位 | 数 量 |
保
证 金 设 定 |
交纳金额 | 600.000000(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14-07-25 17:00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 | |||||
交纳方式 | 电汇 网上银行支付 | |||||
保证事项 | 如因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者,转让方将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作为补偿:(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意向受让方报价低于挂牌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安全拆除协议》和《保廉合同》的;(5)签订上述合同后未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6)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后未按约定时限到现场与转让方进行实物交接的;(7)在现场实物交接过程中无上述合同中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重大情形发生,不按时交纳安全拆除保证金或廉洁保证金并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移交确认书》的;(8)意向受让方递交虚假资料或伪造文件的。(9)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交所产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意向受让方违约的其他情况。 | |||||
处置方法 | (1)最终受让方的保证金自动转为成交价款的等额部分; (2)无“保证事项”中任何行为的其他意向受让方,其保证金将在竞价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中国境内合法注册、有效续存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须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递交申请时需提供挂牌期间任一时点,不低于挂牌价格的存款证明; 3.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商业合作黑名单中所列的组织或个人(包括组成联合体)不得提交受让申请(具体名单以国电集团提供的资料为准);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 1.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滦河发电厂6、7号现装容量为2台10万千瓦机组,#7机组于1998年投入使用;#6机组于1996年投入使用,于2012年12月03日实施关停。 2.处置资产为已关停机组的部分资产,转让方不保证该资产的完整性及品质,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实物资产转让清单》仅供参考。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3.本次处置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管道沟槽、机器设备和运输车辆等。其中机器设备主要是汽轮机、发电机、磨煤机、锅炉等,型号分别为汽轮机N100-90/535、发电机QFN2-100-2、磨煤机DTM350/600筒式、锅炉NG410T/N-100/540℃-M等发电机组设备。其中构筑物第1、13、25项即主坝、冷却塔、烟囱及相关设备设施;房屋建筑物第11、14项即主厂房本体、主厂房及附属的建筑及构筑物;机器设备第1897、1898、1913、1914项即供热首站相关设备、设施;电子设备第74-163项由于后续办公等原因,暂不处置;半截输煤栈桥和至烟囱接口前的烟道(受让方负责输煤栈桥和烟囱接口封闭工作),以上资产因为后续生产及安全的原因,需予以保留不得拆除,并不影响本次转让价格。 4.为保障厂区的安全秩序,转让方按《现场踏勘管理办法》组织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应按以上办法申请现场踏勘的时间,不按规定时间内踏勘的,转让方不予接待,现场踏勘时应遵守转让方厂区规定。 | |||||
批准文件、内部决策文件 | 其他 关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滦河发电厂#6#7关停机组部分实物资产处置的请示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 |||||
交 易 条 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20 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 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 |
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挂牌期间,需委托经纪会员向北交所递交意向受让申请材料,在提交受让申请资料的同时,须缴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600万元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的方式成交;如挂牌期满有两家或者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 2.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安全拆除协议》和《保廉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交易价款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的银行账户。 3.全部价款支付完毕后,受让方须在3个工作日内赴现场与转让方进行资产移交,并签署《实物资产移交确认书》和组织进场施工。 4.因拆除电力设备对技术水平要求较高,受让方需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操作规范与拆除方案实施,拆除过程中的一切技术与安全责任概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为确保拆除的顺利进行,受让方在签订《实物资产移交确认书》进场拆除之前,需向转让方支付安全拆除保证金500万,廉洁保证金100万。待正常拆除完毕并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退还。 5.意向受让方承诺用其自身对公账户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向转让方指定账户交纳安全拆除保证金、廉洁保证金。 6.拆除施工工期自签署《实物资产移交确认书》当天算起90天(含节假日)。受让方实施拆除清运工作须按照经转让方确认的拆除范围进行施工。在转让方划定的拆除区域内,受让方须对转让设备及建筑物等实施拆除,并将拆除垃圾全部清理完毕。现场拆除、处理、装卸、运输、垃圾清运等费用由最终受让方自行承担。 7.交易过程中涉及的交易税费待受让方拆除施工完毕,并经转让方现场验收合格后90日内提供固定资产报废处置专项发票(不能用于增值税抵扣)。 8.本项目受让方须交纳成交金额5%的交易服务费,在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后的3个工作日内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的账户。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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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国电华北电力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未填写!
- 联系人:谢女士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18500358880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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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受让方应为中国境内合法注册、有效续存的企业法 人; 2.意向受让方须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 业信用,递交申请时需提供挂牌期间任一时点,不低于挂 牌价格的存款证明; 3.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商业合作黑名 单中所列的组织或个人(包括组成联合体)不得提交受让 申请(具体名单以国电集团提供的资料为准); 4.意向 受让方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