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承租方需自被确定为承租方后80日内与出租方签署《租赁合同》(合同文本留在北交所备查),签署《租赁合同》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支付3个月的租金及等同于2个月租金金额的押金;
2、意向承租方需书面承诺:(1)意向承租方应按照约定的支付时间和支付金额支付租金;(2)意向承租方应自行办理生产经营所需各项行政许可等政府批准手续并承担全部费用;(3)因生产经营而产生的税费和责任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4)租赁期内,本项目现有水、电等能源供应业务全部移交至意向承租方,由意向承租方自行负责运营及维护等;(5)租赁期限内,意向承租方对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进行装修改造费用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对本项目进行分隔、修建、改建、内部装修或安装、更换设备设施、增设附属设施设备、新建、扩建等。(6)若对地上设备设施拆除或保留,同意向出租方提出相应方案,并在出租方书面回复之后实施;(7)同意地上建构筑物全部保留,不在拆除考虑范围内;(8)意向承租方同意优先安置出租方员工就业;(9)意向承租方在项目挂牌期间已充分了解并认可房屋现状,并同意以现状进行租赁;(10)租赁期内,意向承租方禁止将本项目整体转租。意向承租方可将租赁区域内的部分经营用房转租给第三方;(11)意向承租方已知悉《招投标评分标准》及《招商边界条件》中的全部内容,不得以不了解其中相关规定为由退还保证金;(12)若为联合体的,同意联合体中的牵头人必须是与出租方签署的各项合同、协议的签署方,且该牵头人必须直接承担各项合同、协议中的责任和义务,联合体原则上不得更换牵头方;(13)成功承租标的后须向北交所交纳等同于2个月租金金额的交易服务费。
3、如因非出租方原因,意向承租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者,出租方有权扣除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作为出租方经济补偿费:(1)意向承租方提出承租申请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2)挂牌公告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租金2031.18万元/年为起始价格,各意向承租方均不应价的;(4)承租方未能在80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的;(5)承租方没有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相关款项的。
4、如在挂牌期间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则采取协议出租方式,保证金直接转为租金或押金的一部分。如挂牌期间产生两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则采取评审方式(评审方式参照《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招投标实施办法》),如挂牌期间产生三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则采取招投标方式,该保证金相应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的,并签订完《租赁合同》后,其竞价保证金直接转为租金或押金的一部分。其他意向承租方如未出现上述保证事项规定的情形,其所交纳的保证金予以全额无息退还;
5、意向承租方递交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则表明其已经全面准确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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