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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北京东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化工四厂厂区租赁招商项目 (挂牌中)
  项目编号:   TA17BJ1000201   项目类别:   项目融资
  所在地区:   北京   所属行业:   化学工业
  挂牌日期:   2017-09-30 至 2017-10-18   投诉举报: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项目概况

 

出租方及出租房屋简况
出租方基本情况
出租方名称
北京东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广文街12号院25号楼、27号楼1至3层101
法定代表人
罗强
注册资本
562369万元
经济性质
国有企业
所属行业
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46132018D
所属集团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联系人
赵娜
联系电话
13810564746
传真
 
电子邮箱
 
出租房屋
基本情况
坐落位置
房山区城关
房产证号
京房权证房国字第00339号、第00407号、第00409号
房屋使用现状
空置      自用□     出租□
建筑面积
      57281.13平方米
目前用途
闲置
装修水平及附属设施
地上有铁路线设施,油罐等附属设施
内部决策
   
以下决议已按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完成,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符合规定。
B A.股东会决议 B.董事会决议 C.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D.其他                    
出租行为
批准情况
 
批准单位名称
 
批准文号(如有)
 
房屋租金估价情况
估价单位名称
北京华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房屋租金估价
2031.18万元
优先承租权情况
不涉及优先承租权 不放弃优先承租权□ 放弃优先承租权□
其他披露事项
1、本项目为出让工业地,整体现状出租,产权清晰不存在纠纷。本项目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载土地使用权人为北京东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证载房屋所有权人为北京化工四厂。化工四厂为北京东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旗下分公司,由于历史原因,造成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不一致,出租方正在办理房地合一的产权变更手续;
2、建筑面积依据《房地产租金估价报告》,供承租方参考。本项目招商价格与建筑面积不挂钩,建筑面积误差不影响本项目招商价格;
3、免租期为起租日后三个月;
4、租赁区域:整体现状出租,土地面积401377.4平方米,房屋面积57281.13平方米及地上所有建筑设备;
5、本租赁区域优先发展文化创意产业;
6、其他内容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融资/招商条件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以下条件为出租的基本条件,是房屋租赁合同的必备条款
出租条件
租金挂牌价
2031.18万元/年    
租期
租赁期为20年
起租日
自双方签订《租赁标的交付确认书》之日起
租金支付要求
每季度支付一次,每季末支付下一季度租金
租金调整方式
每3年年租金递增5%
押金支付要求
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相当于2个月租金的押金。
水、电、气、热等费用的约定
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本项目现有水、电等能源供应业务全部移交至承租方,由意向承租方自行负责运营及维护等。
房产使用
用途要求
必须符合北京市及房山区产业规划。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1、承租方实施的装修、改造工程,应按照政府相关管理规定,取得必须的许可文件;承租方须将实施的装修改造工程设计文件等相关资料提交出租方审核,取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装修改造审批手续由意向承租方负责办理,出租方对此提供必要的协助;
2、承租方承担项目装修改造及办理装修改造审批手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与出租相关的
其他条件
1、意向承租方需自被确定为承租方后80日内与出租方签署《租赁合同》(合同文本留在北交所备查),签署《租赁合同》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支付3个月的租金及等同于2个月租金金额的押金;
2、意向承租方需书面承诺:(1)意向承租方应按照约定的支付时间和支付金额支付租金;(2)意向承租方应自行办理生产经营所需各项行政许可等政府批准手续并承担全部费用;(3)因生产经营而产生的税费和责任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4)租赁期内,本项目现有水、电等能源供应业务全部移交至意向承租方,由意向承租方自行负责运营及维护等;(5)租赁期限内,意向承租方对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进行装修改造费用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对本项目进行分隔、修建、改建、内部装修或安装、更换设备设施、增设附属设施设备、新建、扩建等。(6)若对地上设备设施拆除或保留,同意向出租方提出相应方案,并在出租方书面回复之后实施;(7)同意地上建构筑物全部保留,不在拆除考虑范围内;(8)意向承租方同意优先安置出租方员工就业;(9)意向承租方在项目挂牌期间已充分了解并认可房屋现状,并同意以现状进行租赁;(10)租赁期内,意向承租方禁止将本项目整体转租。意向承租方可将租赁区域内的部分经营用房转租给第三方;(11)意向承租方已知悉《招投标评分标准》及《招商边界条件》中的全部内容,不得以不了解其中相关规定为由退还保证金;(12)若为联合体的,同意联合体中的牵头人必须是与出租方签署的各项合同、协议的签署方,且该牵头人必须直接承担各项合同、协议中的责任和义务,联合体原则上不得更换牵头方;(13)成功承租标的后须向北交所交纳等同于2个月租金金额的交易服务费。
3、如因非出租方原因,意向承租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者,出租方有权扣除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作为出租方经济补偿费:(1)意向承租方提出承租申请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2)挂牌公告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租金2031.18万元/年为起始价格,各意向承租方均不应价的;(4)承租方未能在80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的;(5)承租方没有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相关款项的。
4、如在挂牌期间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则采取协议出租方式,保证金直接转为租金或押金的一部分。如挂牌期间产生两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则采取评审方式(评审方式参照《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招投标实施办法》),如挂牌期间产生三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则采取招投标方式,该保证金相应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的,并签订完《租赁合同》后,其竞价保证金直接转为租金或押金的一部分。其他意向承租方如未出现上述保证事项规定的情形,其所交纳的保证金予以全额无息退还;
5、意向承租方递交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则表明其已经全面准确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风险。
资格条件
1.意向承租方应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注册地在境外的意向承租方须提供由所在国家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主体资格证明或企业存续证明,上述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上述文件应附中文译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企业需提供主体资格证明或企业存续证明,上述证明应当依法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如为联合体,联合体中所有境外成员均需提供上述材料);
2.意向承租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规定;
3.本项目允许联合体申请,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2家。
 
保证金事项
交纳金额
设定为 100万
交纳时间
意向承租方在信息发布截止日17时前交纳保证金。
交纳方式
支票   电汇    网上银行 
保证金
处置方式
成为最终承租方:
扣除服务费后剩余保证金冲抵价款转付出租方 
扣除服务费后剩余保证金返还承租方□
未成为最终承租方:返还
 
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信息发布期)
 
 
 
自公告之日起9个工作日
信息发布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
意向承租方
重新申请信息发布。
竞价方式
B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A、网络竞价(多次报价□、一次报价□)
B、招投标
 
招投标主要内容
意向承租方按时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成为合格意向承租方。信息披露期满,产生2家合格意向承租方,则采取评审方式(评审方式参照《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招投标实施办法》);产生3家及以上合格意向承租方,则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承租方。
出租方将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方面择优确定承租方: 1、企业财务实力;2、产业运营类项目业绩;3、管理团队配备;4、政府扶持产业证明;5、装修设计方案;6、运营管理方案;7、人员接收方案;8、投标报价。
转让方信息
  • 转让方:北京东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未填写!
  • 联系人:崔先生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18610789325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