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项目名称搜索  按转让方名称搜索
生交所 > 北京 > 石油石化工业 > 行政(事业)资产
【项目名称】辛集中油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拟处置资产 (挂牌中)
  项目编号:   GR2016BJ1003005   项目类别:   行政(事业)资产
  所在地区:   北京   所属行业:   石油石化工业
  挂牌日期:   2016-12-14 至 2017-01-11   投诉举报: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坐落位置 辛集市化工路52号 
土地证号 辛国用(2004)第0101370号  土地面积(平方米) 24602.65 
用 途 仓储  类 型 出让 
使用年限   已用年限  




名 称 详见评估报告  所在地  
规格型号   成新率(%)  
计量单位   数 量  





交纳金额 800.000000(万元) 
交纳截止时间  挂牌截止日17:00之前 
交纳方式 支票  电汇  网上银行支付   
保证事项 在交纳保证金后,如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经资格确认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程序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竞买人均不应价的;(4)非转让方的原因,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的及在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后未按照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 
处置方法 如本项目挂牌期间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该交易保证金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后直接转为部分交易价款;如本项目挂牌期间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该交易保证金相应转为竞价保证金,通过竞价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竞价保证金相应转为部分交易价款,其他竞买人的竞价保证金由北交所按规定返还。如出现保证事项中任何一种情形时,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被100%扣除,全额支付给转让方。 
受让方资格条件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1、标的资产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可以对标的资产进行现场勘验。 2、本次转让的标的资产中涉及房屋建筑物的均未办理房产证。 3、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2051年1月12日,土地用途为仓储。 4、其他详见《资产评估报告》等北交所备查文件。 
批准文件、内部决策文件 股东会决议  
批准单位名称 辛集中油石油销售有限公司 



信息发布公告期 20 个工作日
信息发布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
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
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本项目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转让,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①已充分清楚、理解和接受转让方所披露标的资产现状以及存在的瑕疵等一切内容,并自行承担本次受让标的资产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资产;②同意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于合同签署后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剩余价款;③同意转、受让双方在签署完《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后六十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需办理本次标的资产过户变更手续,转让方给予协助;如因受让方自身原因未能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后四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房产权属变更登记,承诺承担按照合同成交金额的30%赔偿造成转让方相关损失;并同意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收回标的房产,再次进行公开转让;④同意本次标的房产交易过户所产生的房产税、土地税、流转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交易税费按房产所在地房产交易规定执行,凡国家有明确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的交易税费由转、受让双方承担,凡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交易税费由受让方承担。⑤同意在交易所出具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后十个工作日内,交易所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账户;⑥已充分理解并接受本次资产转让的所有内容及程序,非因转让方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因素,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转让标的均以实物现状交验为准,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了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3、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转让方信息
  • 转让方:辛集中油石油销售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普通职员
  • 联系人:刘昕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66295769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