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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10%股权 (已结束)
  项目编号:      项目类别:   股权
  所在地区:   北京/海淀区   所属行业:   其他行业
  挂牌日期:   2010-01-22 至 2010-02-11   投诉举报: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企业类型国有控股企业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注册资本150000.000000 (万元)
注册时间2005-10-21
注册地点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69号中国兵器大厦17层
法人代表李守武
股权构成
1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42.27%
2
中国南方工业汽车股份有限公司14.67%
3
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6.67%
4
保定天威集团有限公司6.67%
5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5.33%
6
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4.67%
7
成都光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3.33%
8
重庆红宇精密工业有限责任公司2.67%
9
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2.4%
10
云南西仪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
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有价证券投资,仅限于政府债券、央行票据、金融债券、基金以及成员单位企业债权等风险相对较低的品种;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账面总资产745559.900000 (万元)
账面净资产219.970000 (万元)
评估总资产753667.840000 (万元)
评估总负债0.000000 (万元)
评估净资产217.930000 (万元)
评估基准日2008-12-31
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
会计事务所北京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评估师事务所中水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国务院国资委
批准文号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
近期财务或者经营状况年度审计报告:
2007年度
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净利润
19879.320000万元11799.370000万元7126.400000万元
资产总计负债总计所有者权益
860420.170000万元798244.080000万元62176.090000万元
审计机构北京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08年度
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净利润
24028.220000万元15022.800000万元11340.410000万元
资产总计负债总计所有者权益
1530692.510000万元1359488.690000万元171203.820000万元
审计机构北京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企业财务报表年报:
报表日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净利润
2009-11-3029291.770000万元22381.360000万元16670.100000万元
报表类型资产总计负债总计所有者权益
年报1875848.410000万元1688341.870000万元187506.540000万元
总负债0.000000 (万元)
重要事项揭示1、兵器装备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称“兵装财务公司”)成立于2005年,注册资本金15亿元,是为中国兵器装备集团(以下简称“兵装集团”)及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现有股东17家,全部为兵装集团成员单位。 2、本次股权转让合同需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3、本次为第二次挂牌。
转让方信息
  • 转让方: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未填写!
  • 联系人:王女士
  •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7号国际金融中心D座
  • 邮编:100032
  • 电话:13521111786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010)66570926
  • 邮件:chan-quan@163.com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 对受让方的要求 1.意向受让方须为成立5年及以上,注册资本不低 于人民币10亿元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 2.意向受让方须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连续三年盈利,截 至到2009年09月30日,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以财务报表为 准);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银监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04 年5号令】相关规定和《兵器装备集团财务公司章程》中对股东的要 求。要求意向受让方应为兵装集团成员单位。【本办法所称成员单 位包括母公司(即:兵装集团)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或 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 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4.应当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转让基本要求 1.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 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 2.意向受让方须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足 额支付交易价款; 3.受让股权后,未经其他股东同意,在3年内不转让所持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