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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北京国科世纪激光技术有限公司10%股权 (已结束)
  项目编号:   G309BJ1002475   项目类别:   股权
  所在地区:   北京/海淀区   所属行业:   其他行业
  挂牌日期:   2009-02-19 至 2009-03-18   投诉举报: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
企业
基本
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北京国科世纪激光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四街8号华成大厦一层
法定代表人顾逸东
注册资本(万元)500.0 人民币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经营规模小型
经济类型国有控股企业
经营范围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生产激光器泵浦模块;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职工人数68 人
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
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管理层是否有受让意向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前五位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国科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50 %
赵剑波10 %
四川科奥达技术有限公司10 %
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10 %
长春光机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10 %
  
标的
企业
评估
核准
或备
案情
评估机构北京同仁和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中国科学院
核准(备案)日期2009-02-12
评估基准日2008-08-31

标的企业评估值(万元)

资产总额2376.96负债总额1952.32所有者权益424.64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42.46
标的
企业
审计
数据
资产总额(万元)2356.52
净资产(万元)404.2
上年主营业务收入(万元)2413.14
上年利润总额(万元)21.2
上年净利润(万元)11.96
交易
内容
转让标的名称北京国科世纪激光技术有限公司10%股权
挂牌价格(万元)50
挂牌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挂牌日期2009-02-19
挂牌期满日期2009-03-18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招投标(评审)方式确定受让方
转让形式部分转让-其它
产权所有制国资
其它需要披露的事项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长春光机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光电子产业园区
注册资本(万元)6485 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宣明
监管机构(部门)中央其他部委监管持有产(股)权比例10%
本次转让产(股)权比例10%

 

受委托
经纪商
情况
经纪商会员北京岳华新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北交所
联系
方式
北交所项目联系人刘女士联系电话(8610)66295675
北交所部门负责人马先生联系电话(8610)66295735
传 真(8610)66295588

 

项目提示北交所实行会员代理制,如果有受让意向,请联系北交所经纪会员机构;

 

转让方信息
  • 转让方:长春光机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企业规模:68人
  • 负责部门:北京岳华新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联系人:刘女士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8610)66295675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8610)66295588
  • 邮件:未填写!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 经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审核同意,提出以下受让条件: 标的企业经营 项目属于高科技行业,有较强的专业性及保密性,为保持标的企业 的稳定经营,意向受让方须具备以下条件: 1、若为企业法人,意 向受让方应为成立10年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从事 激光器的研发、制造相关行业的内资企业(以营业执照为准,不包括 激光器销售相关行业);连续三年盈利、2008年资产负债率在50%以 下(须提供2006、2007、2008三年的年度审计报告);且该企业须 承接过省部级以上激光器项目(提供项目任务书复印件并加盖公 章)。 2、若为自然人,意向受让方应为担任过省部级以上激光器 项目负责人(提供项目任务书复印件并签字)的中国籍教授、正高级 高级工程师或研究员。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 付能力,在提出受让申请的同时须交纳15万的交易保证金(以挂牌 截止日17:00前到帐为准),如本项目挂牌期间只产生1家符合条件 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该交易保证金在股权转让合 同签署后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如挂牌期满征集到2家(含) 以上意向受让方,随即启动招投标(评审)的竞价方式,该保证金 转为相应的竞价保证金。在下列情况下转让方有权扣除该保证金, 同时,若下列情况之一导致本项目未能成功交易的,转让方有权无 需获得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的同意,即可将本项目重新挂牌:(1) 在未启动竞价程序之前及举行竞价程序后有单方中途退出或无有效 报价者;(2)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或经过竞价产生一 家最终受让方时,受让方在规定期限内未与转让方达成股权转让协 议的。 4、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 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 付清剩余股权转让价款。 5、本项目保证金及交易价款均应出自意 向受让方自身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