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北京国科世纪激光技术有限公司10%股权 (已结束)
项目编号: | G309BJ1002475 | 项目类别: | 股权 |
所在地区: | 北京/海淀区 | 所属行业: | 其他行业 |
挂牌日期: | 2009-02-19 至 2009-03-18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标的 企业 基本 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北京国科世纪激光技术有限公司 | |||||
住所 |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四街8号华成大厦一层 | ||||||
法定代表人 | 顾逸东 | ||||||
注册资本(万元) | 500.0 人民币 | ||||||
所属行业 | 其他行业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经营范围 |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生产激光器泵浦模块;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 ||||||
职工人数 | 68 人 | ||||||
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 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管理层是否有受让意向 | 否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前五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国科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50 % | ||||||
赵剑波 | 10 % | ||||||
四川科奥达技术有限公司 | 10 % | ||||||
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 | 10 % | ||||||
长春光机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10 % | ||||||
标的 企业 评估 核准 或备 案情 况 | 评估机构 | 北京同仁和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中国科学院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09-02-12 | ||||||
评估基准日 | 2008-08-31 | ||||||
标的企业评估值(万元) | 资产总额 | 2376.96 | 负债总额 | 1952.32 | 所有者权益 | 424.64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42.46 | ||||||
标的 企业 审计 数据 | 资产总额(万元) | 2356.52 | |||||
净资产(万元) | 404.2 | ||||||
上年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 2413.14 | ||||||
上年利润总额(万元) | 21.2 | ||||||
上年净利润(万元) | 11.96 | ||||||
交易 内容 | 转让标的名称 | 北京国科世纪激光技术有限公司10%股权 | |||||
挂牌价格(万元) | 50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 ||||||
挂牌日期 | 2009-02-19 | ||||||
挂牌期满日期 | 2009-03-18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选择招投标(评审)方式确定受让方 | ||||||
转让形式 | 部分转让-其它 | ||||||
产权所有制 | 国资 | ||||||
其它需要披露的事项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长春光机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住所(地址) |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光电子产业园区 | |||
注册资本(万元) | 6485 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宣明 | |||
监管机构(部门) | 中央其他部委监管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 | |||
本次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 |
受委托 经纪商 情况 | 经纪商会员 | 北京岳华新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
北交所 联系 方式 | 北交所项目联系人 | 刘女士 | 联系电话 | (8610)66295675 |
北交所部门负责人 | 马先生 | 联系电话 | (8610)66295735 | |
传 真 | (8610)66295588 |
项目提示 | 北交所实行会员代理制,如果有受让意向,请联系北交所经纪会员机构;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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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长春光机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企业规模:68人
- 负责部门:北京岳华新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联系人:刘女士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8610)66295675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8610)66295588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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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审核同意,提出以下受让条件: 标的企业经营 项目属于高科技行业,有较强的专业性及保密性,为保持标的企业 的稳定经营,意向受让方须具备以下条件: 1、若为企业法人,意 向受让方应为成立10年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从事 激光器的研发、制造相关行业的内资企业(以营业执照为准,不包括 激光器销售相关行业);连续三年盈利、2008年资产负债率在50%以 下(须提供2006、2007、2008三年的年度审计报告);且该企业须 承接过省部级以上激光器项目(提供项目任务书复印件并加盖公 章)。 2、若为自然人,意向受让方应为担任过省部级以上激光器 项目负责人(提供项目任务书复印件并签字)的中国籍教授、正高级 高级工程师或研究员。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 付能力,在提出受让申请的同时须交纳15万的交易保证金(以挂牌 截止日17:00前到帐为准),如本项目挂牌期间只产生1家符合条件 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该交易保证金在股权转让合 同签署后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如挂牌期满征集到2家(含) 以上意向受让方,随即启动招投标(评审)的竞价方式,该保证金 转为相应的竞价保证金。在下列情况下转让方有权扣除该保证金, 同时,若下列情况之一导致本项目未能成功交易的,转让方有权无 需获得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的同意,即可将本项目重新挂牌:(1) 在未启动竞价程序之前及举行竞价程序后有单方中途退出或无有效 报价者;(2)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或经过竞价产生一 家最终受让方时,受让方在规定期限内未与转让方达成股权转让协 议的。 4、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 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 付清剩余股权转让价款。 5、本项目保证金及交易价款均应出自意 向受让方自身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