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北京和利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24.11%股权 (已结束)
项目编号: | G309BJ1002467 | 项目类别: | 股权 |
所在地区: | 北京/海淀区 | 所属行业: | 科研设计及技术服务业 |
挂牌日期: | 2009-02-13 至 2009-03-12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标的 企业 基本 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北京和利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 |||||
住所 | 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25号(1-3层) | ||||||
法定代表人 | 乔力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0.0 人民币 | ||||||
所属行业 | 科研设计及技术服务业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经营范围 | 电子计算机控制产品、监控产品、自动控制系统、工业自动化测量仪器仪表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 | ||||||
职工人数 | 877 人 | ||||||
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 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是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管理层是否有受让意向 | 否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前五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北京津桥讯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74.11 % | ||||||
北京六所华胜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24.11 % | ||||||
北京中关村高科技产业促进中心 | 1.78 % | ||||||
标的 企业 评估 核准 或备 案情 况 | 评估机构 | 北京岳华德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08-11-11 | ||||||
评估基准日 | 2007-12-31 | ||||||
标的企业评估值(万元) | 资产总额 | 0 | 负债总额 | 0 | 所有者权益 | 51947.24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12524.48 | ||||||
标的 企业 审计 数据 | 资产总额(万元) | 150551.17 | |||||
净资产(万元) | 38138.78 | ||||||
上年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 94560.54 | ||||||
上年利润总额(万元) | 17296.76 | ||||||
上年净利润(万元) | 6802.01 | ||||||
交易 内容 | 转让标的名称 | 北京和利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24.11%股权 | |||||
挂牌价格(万元) | 21940.1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 ||||||
挂牌日期 | 2009-02-13 | ||||||
挂牌期满日期 | 2009-03-12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变更挂牌条件,重新挂牌 |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选择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 | ||||||
产权项目分类 | 股权 | ||||||
转让形式 | 部分转让-其它 | ||||||
产权所有制 | 国资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北京六所华胜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五街16号 | |||
注册资本(万元) | 7600 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栾刚 | |||
监管机构(部门)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24.11% | |||
本次转让产(股)权比例 | 24.11% |
受委托 经纪商 情况 | 经纪商会员 | 北京天同信合产权经纪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
项目提示 | 北交所实行会员代理制,如果有受让意向,请联系北交所经纪会员机构; |
- 转让方信息
-
- 转让方:北京六所华胜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大型
- 负责部门:未填写!
- 联系人:马先生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8610)66295735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8610)66295588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
- 经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审核同意,提出以下受让条件: 1、意向受让 方需为在中国大陆地区注册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 方在提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交纳200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到北交所指 定账户(以挂牌截止日17:00前到账为准),如本项目挂牌期间只 产生1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该交易保证 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如本项目挂牌期 间产生2家或2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竞价转让方 式,该交易保证金相应转为竞价保证金。采取竞价转让方式,意向 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竞价保证金相应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 分;其他意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如非转让方原 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的交易 保证金作为补偿金:(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受让 申请的;(2)产生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 竞价程序的,或以低于挂牌价格竞价的;(3)只产生1家符合条件 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未在规定期限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 合同的; 3、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应在五个工作日 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一 次性付清全部股权转让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