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中外运物流投资控股有限公司35%股权 (已结束)
项目编号: | 项目类别: | 股权 | |
所在地区: | 北京/海淀区 | 所属行业: | 交通运输业 |
挂牌日期: | 2009-06-02 至 2009-06-30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企业类型 国有绝对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50%以上)
所属行业 其他交通运输业
注册资本 20000.000000 (万元)
注册时间 2004-08-10
法人代表 董建军
经营范围 交通和运输领域的基础设施投资;工业和商业用途的地产投资;向企业投资;实业投资和风险投资;资产经营管理;机械设备、车辆的租赁及服务;物流应用技术的开发、咨询及服务
主营业务 交通和运输领域的基础设施投资;工业和商业用途的地产投资;向企业投资;实业投资和风险投资;资产经营管理;机械设备、车辆的租赁及服务;物流应用技术的开发、咨询及服务
评估总资产 | 41656.805950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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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总负债 | 18750.348326 (万元) |
评估净资产 | 22906.457624 (万元) |
评估基准日 | 2008-06-30 |
批准单位 | 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文号 | 2009年3月24日董事会决议 |
批复内容 | 股东意见书 |
近期财务或者经营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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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基本要求 | 1、意向受让人须在举牌时向交易所指定帐户递交挂牌价格的30%、计2405万元的交易保证金,以挂牌期满日17:00之前到账为准。如本项目挂牌期间仅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人,则该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如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人,则挂牌期满采取一次报价转让方式确定受让人,最终确定为受让人的,该交易保证金即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其他竞买人支付的保证金由交易所全额返还。 2、为保护出让人和真实意向受让人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人,出让人在此作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当事人一旦举牌,即为对此的承诺。当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人的保证金将全部被扣除: 1、意向受让人须在举牌时向交易所指定帐户递交挂牌价格的30%、计2405万元的交易保证金,以挂牌期满日17:00之前到账为准。如本项目挂牌期间仅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人,则该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如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人,则挂牌期满采取一次报价转让方式确定受让人,最终确定为受让人的,该交易保证金即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其他竞买人支付的保证金由交易所全额返还。 2、为保护出让人和真实意向受让人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人,出让人在此作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当事人一旦举牌,即为对此的承诺。当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人的保证金将全部被扣除: (1)意向受让人已有效办理受让手续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人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3)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人,因为非出让人的原因,意向受让人未与出让人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4)出让、受让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如果由于非出让人的原因,造成产权转让相关变更登记手续无法完成,无法全部、有效履行的。 3、受让人须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的1个工作日内,向出让方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价款。 4、本项目交易流程及时间安排:公告期即尽职调查期,本项目自挂牌之日起至挂牌公示期满止,接受意向受让人的尽职调查。完成举牌手续后,即办理资格确认手续,挂牌期满产生一个意向受让人,于挂牌结束后的第二日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如有两家以上意向受让人,采取一次报价转让方式,由交易所组织竞价,确定最终受让人。 5、意向受让人在举牌受让本项目的同时,必须同时举牌受让在交易所挂牌的“中外运物流投资控股有限公司12.5%股权”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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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事项揭示 | 标的企业的子公司上海冷链公司目前所有房屋建筑物及建筑物所占宗地的权证目前均在办理过程中。详见资产评估报告。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标的公司股东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未放弃优先受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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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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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未填写!
- 联系人:廖先生
-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7号国际金融中心D座
- 邮编:100032
- 电话:13910339339
- 手机:13910339339
- 传真:(010)66570926
- 邮件:chan-quan@163.com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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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受让方的要求 1、为保证标的企业国际化经营、持续健康 发展及后续业务扩张的投资需求,意向受让人应为以物流运输为主 业、具有国内外完整物流产业链并能保障资源供应的国有或国有控 股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45亿元,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 业务10年以上,财务状况良好、连续三年盈利且年均净利润不低于 人民币10亿元的企业法人,须提交连续三年(05、06、07年)由中 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2、受让人须为单一企业法人,不得以组成联合体的方式举 牌,也不得采用信托等委托方式举牌。 3、意向受让人需具有良好的银行信用、商业信誉和社会信 誉,能为标的企业引入资本、管理、市场等资源增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