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北京特新大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49%股权 (已结束)
项目编号: | G309BJ1002482 | 项目类别: | 股权 |
所在地区: | 北京/石景山区 | 所属行业: | 市政公用工业 |
挂牌日期: | 2009-02-25 至 2009-03-24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标的 企业 基本 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北京特新大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 |||||
住所 | 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实兴东街1号(5858室) | ||||||
法定代表人 | 邢振河 | ||||||
注册资本(万元) | 17280.0 人民币 | ||||||
所属行业 | 市政公用工业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经营范围 | 供热系统建设经营;供热设备安装、检修;销售自行开发的产品;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专项审批的,取得审批前,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 ||||||
职工人数 | 42 人 | ||||||
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 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管理层是否有受让意向 | 否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前五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51 % | ||||||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 49 % | ||||||
标的 企业 评估 核准 或备 案情 况 | 评估机构 | 北京中天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09-02-20 | ||||||
评估基准日 | 2008-10-31 | ||||||
标的企业评估值(万元) | 资产总额 | 94794.25 | 负债总额 | 76999.01 | 所有者权益 | 17795.24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8719.6676 | ||||||
标的 企业 审计 数据 | 资产总额(万元) | 85493.8 | |||||
净资产(万元) | 8494.8 | ||||||
上年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 18734.64 | ||||||
上年利润总额(万元) | -2873.19 | ||||||
上年净利润(万元) | -2873.19 | ||||||
交易 内容 | 转让标的名称 | 北京特新大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49%股权 | |||||
挂牌价格(万元) | 8719.6676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选择招投标(评审)方式确定受让方 | ||||||
转让形式 | 部分转让-其它 | ||||||
产权所有制 | 国资 | ||||||
其它需要披露的事项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地址) | 北京市宣武区广内大街482号 | |||
注册资本(万元) | 1169519.0463 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翟若愚 | |||
监管机构(部门)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49% | |||
本次转让产(股)权比例 | 49% |
项目提示 | 北交所实行会员代理制,如果有受让意向,请联系北交所经纪会员机构;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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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大型
- 负责部门:北京智德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联系人:梅女士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8610)66295562 13910058860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8610)66295588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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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审核同意,提出以下受让条件: 1、意向受让 方应为注册于中国境内的合法存续三年以上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 法人,其截止至2008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0万 元。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一次性支付转让价款。 3、因转让标的 企业为供热企业,承担着北京西部城区的热力供应,为了企业的持 续良好发展,意向受让方应为从事热力生产供应、热力管网建设、 施工与安装的企业(以营业执照为准),且供热面积不低于2000万 平方米,并有热电联产运营管理经验的企业。 4、意向受让方在递 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于挂牌期满日17:00之前,向北交所指定账户 缴纳200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如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 受让方,则采取协议的方式成交,该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组 成部分;如挂牌期满有两家或者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 用招投标(评审)的方式产生受让方,该保证金直接转为竞价保证 金。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的保证 金:⑴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⑵只产生 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未与转让 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⑶受让方没有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产权交 易价款的。 5、⑴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应于 挂牌期满后十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按合同约定付清余款; ⑵经招标(评审)产生的受让人,应于招标(评审)后十日内签订 《产权交易合同》并按合同约定付清余款。 6、该项目不接受联合 受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