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新力能源开发有限公司35%股权 (已结束)
项目编号: | G309BJ1003421 | 项目类别: | 股权 |
所在地区: | 北京/朝阳区 | 所属行业: | 金融业 |
挂牌日期: | 2009-12-24 至 2010-01-21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 | 标的企业名称 | 新力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北京市-市辖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号) | |||||
法定代表人 | 李亚军 | |||||
成立时间 | 1987-09-02 | |||||
注册资本(万元) | 美元 5540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投资与资产管理 | |||||
组织机构代码 | 10000643-4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经营范围 | 在国家鼓励和允许的能源领域进行投资;为投资者提供与投资相关的咨询服务等。 | |||||
职工人数 | 35 人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新碧集团有限公司 | 65% | ||||
2 |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 35% | ||||
主要财务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 |||||
2008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947.65 | -3406.94 | -3542.36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13558.73 | 59758.3 | 53800.43 | ||||
审计机构 | 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009-11-30 | 684.34 | 25719.17 | 25686.79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月报 | 130107.47 | 50620.24 | 79487.22 | |||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 评估机构 | 中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09-11-16 | |||||
评估基准日 | 2008-12-31 |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万元) | 113868.96 | 133299.94 | ||||
负债总计(万元) | 60068.53 | 60068.53 | ||||
净 资 产(万元) | 53800.43 | 73231.41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25630.99(万元) | |||||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 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董事会决议 |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无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三、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北京市市辖区 | |||||
法定代表人 | 王会生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1841876.3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国有独资公司 | |||||
所属行业 | 投资与资产管理 | |||||
组织机构代码 | 10001764-3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35%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35%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 |||||
组织机构代码 | 10001764-3 | |||||
批准单位名称 |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 |||||
决议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25630.99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挂牌金额 30% 的交易保证金。 2、如本项目在挂牌期间只产生1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上述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如本项目挂牌期间产生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招投标(评审)的竞价方式,该交易保证金相应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竞价保证金相应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北京产权交易所无息返还。 3、意向受让方需在被确认为最终受让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划转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北京产权交易所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全部交易价款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开具股权交割凭证,并在开具交割凭证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4、如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作为补偿金:(1)在转让方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在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挂牌期满后,只产生1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未能在五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3)挂牌期满后,产生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4)竞价结束后,如受让方未能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5)在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的15个工作日内未能一次性支付转让价款的。 5、意向受让方应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股东会决议、法律文件等披露的内容;递交受让申请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上述有关文件披露的内容,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受让方应具有从事火力发电行业投资的经验,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如受让方为外资企业,需提供由银行出具的具有支付转让价款能力的资信证明; 2、由于标的企业是中外合资投资性公司,意向受让方应符合组建外商投资性公司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规模、投资方向等);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意向受让方需承诺受让成功后,标的公司与现有职工的劳动关系不变,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5、本次股权转让不接受联合受让。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依据挂牌金额的30%,设定为7690万元 | |||||
交纳方式 | 现金;支票;其他 | |||||
五、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期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招投标 |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 附件:招投标评分办法.doc 1、投标报价(满分50分,最低分30分) |
受托会员 | 经纪会员名称 |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 ||
经纪会员联系人 | 李友军 | 联系电话 | 66579337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北京产权交易所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付先生 | 联系电话 | 010-66295717 | |
交易机构部门负责人 | 胡女士 | 联系电话 | 010-66295608 | |
交易机构传真 | 010-66295588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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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 联系人:李友军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66579337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010-66295588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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