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61.25%股权 (已结束)
项目编号: | G310BJ1004091 | 项目类别: | 厂房办公楼资产 |
所在地区: | 北京/西城区 | 所属行业: | 其他行业 |
挂牌日期: | 2010-12-16 至 2011-08-31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 | 标的企业名称 |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北京市-市辖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 |||||
法定代表人 | 赵大建 | |||||
成立时间 | 2002-04-29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139412.06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金融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71092969-0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经营范围 | 许可经营项目: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有效期至2013年7月14日)。一般经营项目:无 | |||||
职工人数 | 1633 人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 61.25% | ||||
2 |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5.03% | ||||
3 | 新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12.19% | ||||
4 | 北京政泉置业有限公司 | 6.81% | ||||
5 | 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3.28% | ||||
6 | 兵器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 1.44% | ||||
主要财务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 |||||
2009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142042.6 | 63860.35 | 47591.3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469297.25 | 1297167.41 | 172129.84 | ||||
审计机构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010-11-30 | 107016.47 | 38268.05 | 28936.01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月报 | 1199101.61 | 996808.13 | 202293.48 | |||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 评估机构 | 北京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民用航空局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0-12-09 | |||||
评估基准日 | 2010-06-30 |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万元) | 1123899.71 | - | ||||
负债总计(万元) | 945814.25 | - | ||||
净 资 产(万元) | 178085.46 | 250357.47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153343.95(万元) | |||||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 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 |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一、与本交易有关的“历史遗留问题”: 1、标的企业原股东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中民信”)和标的企业之间的与出资有关的资金往来可能引起的争议。(详见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关于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专项审计报告》、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及北京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等文件)” 2、根据转让方与中民信于2006年10月13日签订的《无偿划转协议》,中民信根据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民委”)的委托,将国家民委持有的中民信产权无偿划转给转让方。中民信目前已经严重资不抵债,其持有的金融业务许可证已于2002年被中国人民银行收回,转让方正在处理中民信的后续问题。 3、标的企业关于执行2006年股东会第六次会议决议以及转让方持有目标股权可能享有的其他权益的相关问题。 受让方受让目标股权之同时,应一并承继转让方因上述历史遗留问题可能享有的权利及可能承担的义务、法律责任,以及上述历史遗留问题以外的其他与目标股权有关的可能由转让方享有的权利及可能承担的义务、法律责任,并负责处理中民信的后续问题。受让方就历史遗留问题应无条件放弃对转让方所有的权利主张。 二、涉及上述“历史遗留问题”和其他需披露内容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无偿划转协议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在北交所备查。 三、《产权交易合同》文本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三、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156]北京市[110000]市辖区[110100]顺义区[110113]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天柱路28号楼 | |||||
法定代表人 | 董志毅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500000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国有企业 | |||||
所属行业 | 航空运输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10112879-1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61.25%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61.25%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中央其他部委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民用航空局 | |||||
组织机构代码 | 999999999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
决议类型 | 其他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160000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对以下事项做出书面承诺:(1)意向受让方为联合受让体的,联合受让体中的企业没有任何关联关系,且为非一致行动人。(2)联合受让体中每家企业有足够能力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无欺诈和不良经营记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对证券公司的监管规定。(3)意向受让方具备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的资格条件; (4)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在境内没有直接或间接控股的证券公司。 2、在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之前,受让方应:与转让方、标的企业及标的企业其他股东签署书面协议或承诺:明确受让方承继转让方因历史遗留问题可能享有的权利及可能承担的义务、法律责任以及历史遗留问题以外的其他与目标股权有关的可能由转让方享有的权利及可能承担的义务、法律责任,并负责处理中民信的后续问题,且就历史遗留问题应无条件放弃对转让方所有的权利主张。 3、意向受让方在受让资格确认后三个工作日内须向北交所指定账户交纳相当于挂牌价格30%(48000万元)的保证金。若只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则协议成交,该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的部分交易价款;若产生两个及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则该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4、意向受让方需承诺,同意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由北京产权交易所将其保证金汇入转让方指定账户。 5、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 6、意向受让方应书面承诺自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于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当日按照转让方的要求提供一份相当于股权转让价款余款(即,股权转让价款扣除已交保证金后的余额)等同金额的银行保函,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价款余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且同意北交所在收到股权转让价款余款后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余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帐户。 7、受让方未在约定时间内支付交易价款的,应向转让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延迟支付期间应付价款的每日万分之四计算。逾期付款超过20个工作日,转让方有权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并要求受让方赔偿损失。联合体中每家企业彼此应对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8、受让方须同意转让完成后,由标的企业继续履行与原有职工的劳动合同,并自行或促使标的企业妥善处置与员工有关的其他问题。 9、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接受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所述全部内容。 10、若标的企业原股东拟参与受让,须在转让信息发布期间,按照上述交易条件的要求向北交所提交受让申请和相关文件资料,并在交纳保证金后,在场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本次转让只接受联合体受让。联合受让体需由三家以上国有独资企业(非金融机构)组成,每家企业缴纳的保证金和受让的股权比例基本一致。联合受让体中的企业没有任何关联关系,且为非一致行动人。 2、联合受让体的每家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500亿元人民币,2009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000亿元。 3、联合受让体中每家企业有足够能力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无欺诈和不良经营记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对证券公司的监管规定。 4、意向受让方具备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的资格条件。 5、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在境内没有直接或间接控股的证券公司。 6、意向受让方有足够能力协调标的企业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妥善安置员工,促进标的企业稳定健康发展,且承诺承继与本交易相关的历史遗留问题。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48000万元 | |||||
交纳方式 | 现金、支票、汇票、网上支付、本票、银行保单、等等其他方式 | |||||
五、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发布终结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
受托会员 | 经纪会员名称 | 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 ||
经纪会员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北京产权交易所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陈先生 | 联系电话 | 010-66295566 | |
交易机构部门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交易机构传真 | 010-66295588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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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 联系人:陈先生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010-66295566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010-66295588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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