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安川首钢机器人有限公司10%股权 (挂牌中)
项目编号: | G314BJ1006358 | 项目类别: | 股权 |
所在地区: | 北京 | 所属行业: | 其他行业 |
挂牌日期: | 2014-11-12 至 2014-12-04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 |
标的企业名称 | 安川首钢机器人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北京市-市辖区(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北路7号) | |||||
法定代表人 | 强伟 | |||||
成立时间 | 1996-08-23 | |||||
注册资本(万元) | 美元 700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 |||||
所属行业 | 机械工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60005471-5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经营范围 | 制造机器人及机器人自动生产线;设计、开发机器人及机器人自动生产线;承接机器人自动生产线工程;自产产品的安装、调试、维修、技术咨询、技术培训;销售自产产品。 | |||||
职工人数 | 450 人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首钢总公司 | 45% | ||||
2 | 安川电机(中国)有限公司 | 40% | ||||
3 | 日本国株式会社安川电机 | 15% | ||||
主要财务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
2013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95027.4 | 12613.12 | 11904.66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76910.81 | 50045.79 | 26865.02 | ||||
审计机构 |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014-09-30 | 96570.97 | 12657.19 | 10838.63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月报 | 102851.36 | 72154.83 | 30696.53 | |||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
评估机构 | 北京金正元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4-11-05 | |||||
评估基准日 | 2013-12-31 |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万元) | 76317.76 | - | ||||
负债总计(万元) | 52517.09 | - | ||||
净 资 产(万元) | 23800.67 | 67533.29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6753.329(万元) | |||||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 北京爱思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华夏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董事会决议 |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1、2011年11月,标的企业名称由首钢莫托曼机器人有限公司变更为安川首钢机器人有限公司,本次委估资产中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的产权证明上企业名称未同时进行变更,由标的企业出具了情况说明,证明产权属标的企业所有。 2、标的企业合资期限至2016年8月22日止。 3、其他资产详情参见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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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三、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首钢总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156]北京市[110000]市辖区[110100]石景山区[110107]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 |||||
法定代表人 | 靳伟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726394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国有企业 | |||||
所属行业 | 冶金工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10112000-1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45%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首钢总公司 | |||||
组织机构代码 | 10112000-1 | |||||
批准单位名称 |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决议类型 | 批复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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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6753.33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如挂牌期满,经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用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的100%将被扣除: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 2、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书面承诺:①在被确认受让资格后,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及该等报告和文件所披露的全部内容,并已完成对转让标的的尽职调查,已对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不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②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 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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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因标的企业为专业技术较强行业,意向受让方应为在中国境内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且从事与机器人制造相关行业的企业法人(以企业提供的营业执照为准)。 2、意向受让方截止2013年年底,净资产应不低于30000万元(以企业提供的2013年年底审计报告为准)。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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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2000万元 | |||||
交纳方式 | 支票、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 |||||
五、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信息发布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期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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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 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 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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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首钢总公司
- 企业规模:450 人
- 负责部门:北京市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
- 联系人:陈华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66295580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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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因标的企业为专业技术较强行业,意向受让方应为在 中国境内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且从事与机器人制造相关行 业的企业法人(以企业提供的营业执照为准)。 2、意向受让方截止2013年年底,净资产应不低于30000 万元(以企业提供的2013年年底审计报告为准)。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