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北京飞达克美谐波传动技术创新有限公司40%股权 (挂牌中)
项目编号: | G313BJ1005803 | 项目类别: | 股权 |
所在地区: | 北京 | 所属行业: | 其他行业 |
挂牌日期: | 2013-11-08 至 2013-12-05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 |
标的企业名称 | 北京飞达克美谐波传动技术创新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北京市-市辖区(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号5层504室) | |||||
法定代表人 | 杨鲁阳 | |||||
成立时间 | 2001-08-31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500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其他行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X0038850-0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经营范围 | 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机械设备。(未取得行政许可的项目除外)(其中知识产权出资为300.0万元) | |||||
职工人数 | 10 人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北京市克美谐波传动精密机械公司 | 60% | ||||
2 | 北京飞达电子集团公司 | 40% | ||||
主要财务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
2012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362 | 1.07 | 0.86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54.8 | 7.74 | 147.06 | ||||
审计机构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013-09-30 | 166.49 | -118.71 | -118.71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月报 | 44.61 | 72.82 | -28.21 | |||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
评估机构 | 中盛万达(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3-10-25 | |||||
评估基准日 | 2013-08-31 |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万元) | 108.45 | 108.5 | ||||
负债总计(万元) | 111.3 | 111.3 | ||||
净 资 产(万元) | -2.85 | -2.8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1.12(万元) | |||||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 北京高商万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金桥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1.标的企业2012年审计报告数据出自标的企业2012年12月31日财务报表。 2.其他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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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三、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北京飞达电子集团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156]北京市[110000]市辖区[110100]海淀区[110108]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75号 | |||||
法定代表人 | 潘金峰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3324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国有企业 | |||||
所属行业 | 其他行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10110152-1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4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4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 |||||
组织机构代码 | 63364799-8 | |||||
批准单位名称 | 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 |||||
决议类型 | 批复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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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0.0001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如挂牌期满,经受让资格确认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在受让资格确认后三个工作日内须向北交所指定账户交纳人民币2万元竞价保证金。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视为违约,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竞价保证金将全部被扣除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①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②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③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 2、意向受让方自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 3、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同意由转让后的标的企业承继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 4、意向受让方需书面承诺对标的企业在挂牌公示前已签署的协议及合同予以认可。 5、意向受让方需书面承诺被确认受让资格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及该等报告和文件所披露的内容以及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不因股权受让后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对转让方和交易机构进行追责和索赔。但《产权交易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意向受让方需书面承诺,在成为标的股东后标的公司不得再使用“飞达”相关字样、标识、图案等,并在三个月内办理完此次股权转让有关工商登记的同时一并办理完毕名称变更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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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以营业执照为准)。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也不得采用信托和委托方式受让。 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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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否 | ||||
交纳金额 | ||||||
交纳方式 | 支票、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 |||||
五、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信息发布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期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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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 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 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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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北京飞达电子集团公司
- 企业规模:10 人
- 负责部门:天一泽铭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 联系人:宋文雪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66295587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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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受让方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以营 业执照为准)。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也不得采用信托和委托方式 受让。 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