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北京亦庄数字显示产业管理有限公司40%股权 (挂牌中)
项目编号: | G313BJ1005768 | 项目类别: | 股权 |
所在地区: | 北京 | 所属行业: | 金融业 |
挂牌日期: | 2013-10-24 至 2013-11-20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 |
标的企业名称 | 北京亦庄数字显示产业管理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北京市-市辖区(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北街1号2号楼102室) | |||||
法定代表人 | 周世义 | |||||
成立时间 | 2009-12-22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50000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投资与资产管理 | |||||
组织机构代码 | 69963765-3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经营范围 | 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企业管理、餐饮管理、投资、投资管理、工程项目管理;房地产开发;销售自行开发的商品房;物业管理;经济信息咨询(不含行政许可的项目);技术服务;提供展览展示服务、会议服务、打字复印服务、翻译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电脑图文设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演出除外);企业形象设计;提供劳务服务;提供健身服务;专业承包;销售日用品、建筑材料;自有厂房出租。 | |||||
职工人数 | 33 人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北京经开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60% | ||||
2 | 北京亦庄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40% | ||||
主要财务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
2012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340.29 | 1086.8 | 1984.61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90746.24 | 38521.34 | 52224.9 | ||||
审计机构 | 北京中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013-09-30 | 2861.22 | -1370.92 | -482.64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月报 | 88942.03 | 39598.67 | 50243.36 | |||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
评估机构 | 北京科之源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3-10-10 | |||||
评估基准日 | 2012-12-31 |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万元) | 90746.24 | 137515.66 | ||||
负债总计(万元) | 38521.34 | 38521.34 | ||||
净 资 产(万元) | 52224.9 | 98994.32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39597.728(万元) | |||||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 北京中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律师事务所 | 中银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1)评估基准日之后,股东发生了变更。 (2)因标的企业未来业务的发展需要,根据标的企业2013年9月27日股东会决议,将标的企业注册资本金由人民币5亿元增加至人民币10亿元。标的企业本次转让股权的股东北京亦庄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决定不参与本次增资。 (3)其他披露内容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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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三、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北京亦庄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156]北京市[110000]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56幢 | |||||
法定代表人 | 白文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603091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投资与资产管理 | |||||
组织机构代码 | 68435529-0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4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4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 |||||
组织机构代码 | 000000000 | |||||
批准单位名称 | 北京亦庄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东会 | |||||
决议类型 | 股东会议决议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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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39597.73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如挂牌期满,经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的100%将被扣除: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⑤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产权交易所规定、挂牌条件要求的。 2、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书面承诺:(1)意向受让方应自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转让价款。(2)如成为标的企业股东后,保持标的企业在建项目的土地属性及已通过的现有规划方案不变(详见土地出让合同,已报北交所备查),且标的企业在建项目用地必须用于建设标准厂房。书面承诺严格遵守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的产业规划,维持公司原有发展战略不变,保证公司健康良好发展(3)对标的企业在挂牌公示前已形成的内部决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及已签署的协议、合同以及其他法律文件予以认可,并受其约束(文件存放在标的企业备查)。(4)严格遵守标的企业现有管控模式和已有的资金、财务、人事及业务等制度、流程,保证公司现有管理团队和职工队伍的稳定。(5)须书面承诺,在成为标的企业股东后不得使用 “数显”、“数字工场”字号和与之相关的品牌标识,如LOGO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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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 100000万元(以营业执照为准); 2、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连续三年盈利,近三年净资产均不低于200000万元人民币(需提供2010、2011、2012年年度审计报告);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方式; 4、在提交受让申请同时,需要提供由国内银行出具的在挂牌公告期内任一时点能表明意向受让方的银行存款余额不低于挂牌价格的资信证明或银行存款证明(如为多份证明文件的,则证明日期应为同一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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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11879万元 | |||||
交纳方式 | 支票、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 |||||
五、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信息发布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发布终结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一次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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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 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 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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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北京亦庄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33 人
- 负责部门:北京新兴宏基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联系人:刘霞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13701141427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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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受让方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 100000万元 (以营业执照为准); 2、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连续三 年盈利,近三年净资产均不低于200000万元人民币(需 提供2010、2011、2012年年度审计报告);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方式; 4、在提交受让申请同时,需要提供由国内银行出具的在 挂牌公告期内任一时点能表明意向受让方的银行存款余额 不低于挂牌价格的资信证明或银行存款证明(如为多份证 明文件的,则证明日期应为同一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