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0.3812%股权 (挂牌中)
项目编号: | G313BJ1005494 | 项目类别: | 股权 |
所在地区: | 北京 | 所属行业: | 金融业 |
挂牌日期: | 2013-04-07 至 2013-04-30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 |
标的企业名称 |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北京市(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 |||||
法定代表人 | 常喆 | |||||
成立时间 | 2001-12-28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262298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金融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73416163-9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经营范围 | 许可经营项目: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业务等。 | |||||
职工人数 | 987 人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15.3543% | ||||
2 | 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 9.9002% | ||||
3 | 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 8.864% | ||||
4 | 山东海洋投资有限公司 | 5.9093% | ||||
5 | 东方创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5.9093% | ||||
6 | 北京北信东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4.432% | ||||
7 | 深圳市远为投资有限公司 | 3.8125% | ||||
8 | 上海丽华房地产有限公司 | 3.6218% | ||||
9 | 海口美兰国际机场有限责任公司 | 3.05% | ||||
10 | 泰豪地产控股有限公司 | 3.05% | ||||
主要财务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
2011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84672.63 | 29662.73 | 22980.11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062656.95 | 448648.06 | 614008.89 | ||||
审计机构 |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012-12-31 | 57517.56 | 16691.56 | 13409.94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月报 | 941296.03 | 350882.29 | 590413.74 | |||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
评估机构 | 北京同仁和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3-03-22 | |||||
评估基准日 | 2012-12-31 |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万元) | - | - | ||||
负债总计(万元) | - | - | ||||
净 资 产(万元) | - | -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3960(万元) | |||||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中兆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 |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因转让方持有标的企业股权比例很小,本次采用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标的企业详细情况请详见《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及相关备查资料。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三、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高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156]北京市[110000]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外南滨河路1号高新大厦16、19层 | |||||
法定代表人 | 李宝林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50000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投资与资产管理 | |||||
组织机构代码 | 70024380-4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0.3812%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0.3812%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 |||||
组织机构代码 | 100017643 | |||||
批准单位名称 |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 |||||
决议类型 | 批复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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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3960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其受让资格被确认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相当于挂牌价格30%的交易保证金交纳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本项目挂牌期满,经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若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以竞价方式组织交易。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组成部分,其余未受让成功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按北京产权交易所规定返还; 2、意向受让方被确认受让资格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及该等报告和文件所披露的内容以及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3、意向受让方需在被确认为最终受让方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交易价款以货币资金的形式一次性汇入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并同意在北京产权交易所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账户。如因受让方原因,最终本项目未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则出让方将有权扣除挂牌价格30%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剩余交易价款退还;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出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关于投资证券公司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并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当事人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为对如下内容做出的承诺。如当事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出让方和北京产权交易所有权全部扣除该意向受让方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 ①包括但不限于:意向受让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存在虚假、不真实、不完整、不具有效力、不符合要求等情形、意向受让方自身资质不符合法律法规关于证券公司股东资格的条件、意向受让方未能配合审批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等导致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不批准其受让标的股权的; ②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③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或应价低于挂牌价格的; ④意向受让方存在影响正常转让、竞价公正性或其他违反竞价程序要求的情形的; ⑤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三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⑥未在合同签订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交易价款以货币资金的形式汇入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的; ⑦未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账户,影响北京产权交易所向转让方划转全部交易价款的; ⑧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北交所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 5、意向受让方需承诺,若成为最终受让方,则将自行办理相关监管部门备案手续及工商变更手续,转让方负责给予必要的配合; 6、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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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各项资格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且不排除其它监管规定中尚存在对于证券公司股东资格的其他要求或可由监管机关酌定的其它条件,且最终应以监管机关审核意见为准。 2、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关于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6]117号)、《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报备工作指引》、《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营业执照正常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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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1188万元 | |||||
交纳方式 | 支票、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 |||||
五、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信息发布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期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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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 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 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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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高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987 人
- 负责部门:北京产权交易所
- 联系人:郭智宇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010-66295658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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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各项资格条件。包括但 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 条例》 且不排除其它监管规定中尚存在对于证券公司股 东资格的其他要求或可由监管机关酌定的其它条件,且最 终应以监管机关审核意见为准。 2、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 条例》、《关于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有 关事项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6]117号)、《证券公 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报备工作指引》、《证券公 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中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 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 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受 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 用、风险和损失。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营业执照正常年 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