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北京国邮畅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30%股权 (已结束)
项目编号: | G312BJ1004850 | 项目类别: | 股权 |
所在地区: | 北京 | 所属行业: | 信息技术服务业 |
挂牌日期: | 2012-03-06 至 2012-04-06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 | 标的企业名称 | 北京国邮畅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北京市-市辖区(北京市海淀区西苑掛甲屯5号北京邮电疗养院1025室) | |||||
法定代表人 | 肖再祥 | |||||
成立时间 | 2001-11-15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500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信息技术服务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80117175-8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 |||||
职工人数 | 4 人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70% | ||||
2 |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 30% | ||||
主要财务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
2010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33.22 | -25.65 | -25.65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325.62 | 1.36 | 324.26 | ||||
审计机构 |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011-12-31 | 148.06 | -64.36 | -64.92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月报 | 399.97 | 140.65 | 259.32 | |||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 评估机构 | 湖南恒生新时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2-03-05 | |||||
评估基准日 | 2011-03-08 |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万元) | 308.67 | 322.08 | ||||
负债总计(万元) | 1 | 1 | ||||
净 资 产(万元) | 307.67 | 321.08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96.324(万元) | |||||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 湖南恒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律师事务所 |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北京国邮畅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的30%股权持有人为国家邮政局机关服务中心,2007年1月国家邮政局机关服务中心持有的北京国邮畅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30%股权划归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目前尚未完成股东名称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三、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156]北京市[110000]市辖区[110100]西城区[110102]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3号 | |||||
法定代表人 | 李国华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10882149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国有企业 | |||||
所属行业 | 邮政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0001924-6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3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3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中央其他部委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 |||||
组织机构代码 | 0001924-6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 |||||
决议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96.324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在受让方资格确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缴纳到北交所指定账户。如挂牌期间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该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如挂牌期间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交易保证金相应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最终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2、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者,转让方将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1)意向受让方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本转让项目挂牌公告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意向受让方在其已依相关规则被确定成为受让方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 3、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五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应于《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汇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法人,存续五年以上,信誉良好。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及支付能力,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以营业执照为准)。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不得采用委托、信托、隐名委托方式申请受让。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28.89万元 | |||||
交纳方式 | 支票、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 |||||
五、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信息发布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期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2个周期。 )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权重报价、招投标或动态报价 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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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北京中诚天下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联系人:张先生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010-63956545,15601105287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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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受让方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法人,存续五年以 上,信誉良好。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及支付能力,注册资本不低于 500万元(以营业执照为准)。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不得采用委托、信托、隐名委托方式申 请受让。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