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上海长航闵南船厂部分资产(拖船【长江82005号】) (挂牌中)
项目编号: | GR2018BJ1000201 | 项目类别: | 厂房办公楼资产 |
所在地区: | 上海 | 所属行业: | 不限 |
挂牌日期: | 2018-01-23 至 2018-02-11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一、资产情况 | ||||
机械设备 | 名 称 | 拖船【长江82005号】 | 所在地 | |
规格型号 | 1940KW | 成新率(%) | ||
计量单位 | 艘 | 数 量 | 1.00 | |
二、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转让方名称 | 上海长航闵南船厂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说明 | 3月27日党政联席办公会会议纪要 | |||
批准文件名称 | 关于同意上海长航闵南船厂处置部分闲置资产的批复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挂牌期间,须在提交受让申请资料的同时,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8.9万元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保证金截止时间为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 2.如挂牌期满只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的方式成交;如挂牌期满征集到两家或者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的方式成交。 3.本次转让标的的数量、品质、状况及瑕疵均以实物的现状为准。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对标的资产进行现场踏勘,全面了解标的资产情况。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完成对标的资产的现场踏勘,并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4.意向受让方提交《实物资产受让申请书》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认可并已详细阅读本转让项目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内容并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的内容并承担以现状交易的全部或或有风险;(2)已自行了解相关政策,若因受让方原因导致标的无法过户的,受让方应自行承担相应损失;(3)已阅读并认可挂牌公告所公示的《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无任何异议。同意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按上述文本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自《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订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以外的剩余转让价款一次性汇入北交所指定结算账户;(4)同意在全部转让价款支付完毕后 3个工作日内赴现场与转让方进行实物资产交接,并签订《实物资产移交确认书》;(5)同意自资产移交工作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资产过户及清运工作;(6)同意本次标的交易过户所产生的相关税费由转、受让双方按相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7)同意如因受让方自身原因未能在资产移交工作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资产过户及清运工作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将标的资产重新挂牌处置。受让方已支付的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并按照成交金额的30%赔偿对转让方造成的损失。(8)同意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已支付的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9)同意按照成交金额的5%缴纳交易手续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 1.标的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证载所有人为上海长江轮船有限公司,证载所有人承诺配合受让方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2.标的的内河船舶适航证书、内河船舶载重线证书、内河船舶防止垃圾污染证书、内河船舶防止油污证书于2016年11月29日到期,转让方未办理相关检验事宜;标的的临时内河船舶吨位证书于2012年12月27日到期,转让方未办理相关换证事宜。 3.本次转让标的资产具体情况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意向受让方有权利到现场对标的物现状进行充分了解,资产移交时均以实物资产现状为准。 4.意向受让方需由转让方统一组织到标的物现场进行踏勘。标的存放地点位于闵行区江川东路955号;踏勘时间安排为挂牌公告期内(9:00-17:00,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除外),踏勘联系人:田经理,18616353970。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18.90 万元 | ||
交纳方式 | 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17时前(实际到账为准) | |||
保证事项 |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100%扣除,先用于补偿北京产权交易所及各方经纪会员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①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②本转让项目挂牌公告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④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的; ⑤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付清全部转让价款、交易服务费的; ⑥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交所产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违约其他情况。 | |||
处置方法 | ①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 ②其余不涉及保证金扣除事项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 |||
三、信息披露期 |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四、竞价方式 | ||||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 在权利人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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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上海长航闵南船厂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未填写!
- 联系人:田婷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18616353970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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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其 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 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国家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