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北京精正兴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30%股权 (已结束)
项目编号: | G309BJ1002490 | 项目类别: | 厂房办公楼资产 |
所在地区: | 北京 | 所属行业: | 其他行业 |
挂牌日期: | 2009-03-02 至 2009-03-27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标的 企业 基本 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北京精正兴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 |||||
住所 | 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 ||||||
法定代表人 | 吕鸿华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 人民币 | ||||||
所属行业 | 其他行业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经营范围 | 工程监理;建设施工咨询服务。[经营范围中未取得专项许可的项目除外] | ||||||
职工人数 | 130 人 | ||||||
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 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管理层是否有受让意向 | 否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前五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中国建筑第一工程局实业公司 | 30 % | ||||||
吕鸿华 | 11 % | ||||||
张立清 | 5.2 % | ||||||
陈京德 | 5 % | ||||||
严政 | 4.2 % | ||||||
标的 企业 评估 核准 或备 案情 况 |
评估机构 | 北京中平建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 核准(备案)日期 | 2009-02-04 | |
评估基准日 | 2008-06-30 | ||||||
标的企业评估值(万元) |
资产总额 | 0 | 负债总额 | 0 | 所有者权益 | 115.19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34.56 | ||||||
标的 企业 审计 数据 |
资产总额(万元) | 355.96 | |||||
净资产(万元) | 36.91 | ||||||
上年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 1174.6 | ||||||
上年利润总额(万元) | -109.89 | ||||||
上年净利润(万元) | -109.89 | ||||||
交易 内容 |
转让标的名称 | 北京精正兴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30%股权 | |||||
挂牌价格(万元) | 34.56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 ||||||
挂牌日期 | 2009-03-02 | ||||||
挂牌期满日期 | 2009-03-27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选择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 | ||||||
产权项目分类 | 股权 | ||||||
转让形式 | 部分转让-其它 | ||||||
产权所有制 | 国资 | ||||||
其它需要披露的事项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建筑第一工程局实业公司 | 住所(地址) | 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 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吕川 |
监管机构(部门)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30% | 本次转让产(股)权比例 | 30% |
受委托 经纪商 情况 |
经纪商会员 | 北京合航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
北交所 联系 方式 |
北交所项目联系人 | 黄先生 | 联系电话 | (8610)66295659 |
北交所部门负责人 | 马先生 | 联系电话 | (8610)66295735 | |
传 真 | (8610)66295588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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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中国建筑第一工程局实业公司
- 企业规模:小型
- 负责部门:北交所
- 联系人:马先生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8610)66295735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8610)66295588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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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审核同意,提出以下受让条件: 1、意向受让 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 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的同时 须交纳1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到北交所指定账户(以挂牌截止日17: 00前到账为准),如本项目挂牌期间只产生1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 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该交易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转 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如本项目挂牌期间产生2家或2家以上符合条 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竞价转让方式,该交易保证金相应转为竞 价保证金。采取竞价转让方式,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 竞价保证金相应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的竞价保 证金全额无息退还。如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 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补偿金:(1)意向受 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2家及以上符 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或以低于挂牌价格 应价的;(3)只产生1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未与 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 3、意向受让方应承诺成为受让方后 一次性付清剩余转让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