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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荆门热电厂化水车间报废资产 (挂牌中)
  项目编号:   GR2015SH1000223   项目类别:   厂房办公楼资产
  所在地区:   湖北   所属行业:   其他行业
  挂牌日期:   2015-07-27 至 2015-08-27   投诉举报: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委托(龙华星朗(北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标的简况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 纳入本次处置资产范围的是荆门热电厂一、二期机组化水车间的构筑物及软水、过滤设备,该部分资产购建于1976年—1982年之间,到2011年,一、二期机组关停,该部分构筑物和机器设备已失去原有的功能,目前处于闲置状态,企业未做维护,现状较陈旧,部分构筑物已破损,设备锈蚀严重,电器老化、部分设备已损坏。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上述构筑物及设备已报废。
  设备资产
  设备机械
  名称 详见实物资产转让清单
  所在地  
  共有或他
  项权利情况
  共有情况
  抵押、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受让权
标的展示信息
  展示时间 挂牌公告期间
  展示地点 湖北省荆门市白庙路80号
  联系人信息 龙华星朗(北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陈昱莹 18510661208
  资产评估情况
  评估机构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核准(备案)机构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核准(备案)日期 2015-06-04
  评估基准日 2015-01-31
  项目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0.000000万元   45.510000万元  
  估值依据类别
评估报告
  重要信息披露
  重大事项披露内容 1.纳入本次处置资产范围的是荆门热电厂一、二期机组化水车间的构筑物及软水、过滤设备,该部分资产购建于1976年—1982年之间,到2011年,一、二期机组关停,该部分构筑物和机器设备已失去原有的功能,目前处于闲置状态,企业未做维护,现状较陈旧,部分构筑物已破损,设备锈蚀严重,电器老化、部分设备已损坏。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上述构筑物及设备已报废。
2.转让方不保证该资产的完整性及品质,《实物资产转让清单》之外的资产不在此次处置的范围。
3.本次拆除只限于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荆门热电厂化水车间院内的设备和构筑物,不包括化水变压器室、化水段配电室及其室内设备和化水车间办公楼、及化水设备间等建筑物。
所有的机器设备控制和动力电缆拆除至电缆桥架或电缆沟处不得再进行拆除。拆除范围内(包括化水设备间)的所有电缆沟道、电缆桥架及其电缆不得进行拆除
所有的设备工艺管道拆除至化水车间办公楼外墙处不得再进行拆除。拆除范围内(包括化水设备间)的暖气、生活水、照明和房屋雨水下漏等管道不得进行拆除。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3万元(截止时间为挂牌截止日16∶00前)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人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按规定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的价格受让本项目,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中国产权交易报价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
3.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资料的同时需提供签字盖章的《承诺函》、《安全拆除协议》。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安全拆除协议》,并在合同签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手续费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的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4.受让方在支付全部交易价款的同时向转让方支付安全拆除保证金10万元到转让方指定账户,待正常拆除完毕并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申请无息退还安全拆除保证金。
5.受让方应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生效并支付完全部交易价款、交易手续费、安全拆除保证金后3个工作日内赴现场与转让方完成资产清点移交,并签署《物权转让交接通知书》。
6.双方签署《物权转让交接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进场施工拆除。整个拆除工程工期为自《物权转让交接通知书》签订之日起30天内(含节假日)。如因受让方原因发生超期现象,每逾期一日向转让方支付总价款千分之五作为违约金。逾期10天以上,视为受让方自动放弃,转让方可以自行处置未搬运资产,且并不退还转让价款和安全拆除保证金。经转让方现场验收合格后10日按国家有关规定内提供固定资产报废处置专用发票。
7.标的资产的场地清理标准(净地交付条件)包括:地上及地下附属设施,含设备、机械、厂房等设施的搬迁腾空;电力、通讯、管网等基础设备的迁改或拆除(转让方特别指定暂缓拆除或有标示留用的除外)。受让方实施拆解清运工作须按照经转让方确认的区域与范围进行施工。现场拆解、处理、装卸、运输、垃圾清运等费用由最终受让方自行承担。
8.本转让标的的《实物资产转让清单》上所列资产项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转让方不保证所有资产项的完整性及品质。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涉及文件所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或对本次交易提出疑义,否则将视为违约。
9.受让人需支付本项目成交价格的5%的交易手续费。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注册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由中国境内依法注册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自愿组成的联合受让体。意向受让方须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递交申请时提供银行出具的挂牌期间任一时点不低于挂牌价格的资金证明。
2.意向受让方应满足以下资质条件:
(1)具有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的电力施工总承包三级或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国家能源局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施工许可证三级及以上资质。(具备其中一项即可)
(2)具有废旧物资回收资质(以营业执照为准)
(3)公安机关或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3.联合体中主体方必须具有近5年内完成过拆除、安装、检修25MW火电机组项目或化工企业项目中一项以上的业绩(附原合同备查,并提交加盖公章复印件)。
4.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竞买人的身份共同竞买时,各联合受让体成员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竞买人的竞买受让申请文件及受让后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安全拆除协议、廉洁协议等要件对联合体每一成员均具法律约束力

(2)联合体的各成员应当签订联合收购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责任,应当共同推荐一位联合体代表人,并将该联合收购协议随受让文件一并递交给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3)联合体成功受让后,联合体各成员应当为履行合同向转让方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代表人应被授权作为联合体所有成员的代表承担责任和接受指令,并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履行

(5)参加联合体的各成员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提交受让申请,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合体提交受让申请。出现上述情况者,其受让申请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受让申请将被拒绝

(6)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同时提交受让申请。
5.意向受让方需书面承诺:(1)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受让、严重违约事件,所承包工程未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责任或质量事故。(2)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案件。
6.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商业合作黑名单中所列的组织或个人(包括组成联合体)不得提交受让申请(具体名单以国电集团提供的资料为准)。
7.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13.000000万元
  四、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113号国电大厦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股份有限公司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国务院国资委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中国国电集团
  五、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挂牌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交易方式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转让方信息
  • 转让方: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北京总部
  • 联系人:徐艳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01051917888*715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注册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由 中国境内依法注册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自愿组成的联合 受让体。意向受让方须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递 交申请时提供银行出具的挂牌期间任一时点不低于挂牌价 格的资金证明。 2.意向受让方应满足以下资质条件: (1)具有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的电力施工总承包三级或 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 及以上资质或国家能源局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 施工许可证三级及以上资质。(具备其中一项即可) (2)具有废旧物资回收资质(以营业执照为准) (3)公安机关或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 证。 3.联合体中主体方必须具有近5年内完成过拆除、安装、 检修25MW火电机组项目或化工企业项目中一项以上的业 绩(附原合同备查,并提交加盖公章复印件)。 4.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竞买人的 身份共同竞买时,各联合受让体成员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竞买人的竞买受让申请文件及受让后签署的产权交易 合同、安全拆除协议、廉洁协议等要件对联合体每一成员 均具法律约束力 (2)联合体的各成员应当签订联合收购协议,明确约定各 方拟承担的工作责任,应当共同推荐一位联合体代表人, 并将该联合收购协议随受让文件一并递交给上海联合产权 交易所 (3)联合体成功受让后,联合体各成员应当为履行合同向 转让方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代表人应被授权作为联合体所有成员的代表承 担责任和接受指令,并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履行 (5)参加联合体的各成员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提交受 让申请,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合体提交受 让申请。出现上述情况者,其受让申请和与此有关的联合 体的受让申请将被拒绝 (6)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 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同时提交受让申请。 5.意向受让方需书面承诺:(1)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 受让、严重违约事件,所承包工程未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 责任或质量事故。(2)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案件。 6.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商业合作黑名单中所列的组织或个人 (包括组成联合体)不得提交受让申请(具体名单以国电 集团提供的资料为准)。 7.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