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项目名称搜索  按转让方名称搜索
生交所 > 其他行业 > 上海 > 厂房办公楼资产
【项目名称】上海市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资产 (上海市曹杨路1971、1973号) (挂牌中)
  项目编号:   GR2016SH1000282   项目类别:   厂房办公楼资产
  所在地区:   上海   所属行业:   其他行业
  挂牌日期:   2016-06-16 至 2016-06-30   投诉举报: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誉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标的简况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 上海市曹杨路1971、1973号房产,目前开办建材市场。
  不动产
  名称 上海市曹杨路1971、1973号房产
  地理位置 上海
  权属性质 转让
  权证编号 沪房地普字(2007)第006588号
  规划用途 店铺
  目前用途 建材市场
  土地面积 13399 平方米
  建筑面积 1669.51 平方米
  权证面积 1669.51 平方米
  房屋附属设备及装饰情况 详见评估报告。
  周边环境
商业、公共交通。
  共有或他
  项权利情况
  共有情况
  抵押、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受让权 已通知但无法确定
标的展示信息
  展示时间 挂牌公告期内
  展示地点 上海市曹杨路1971、1973号
  联系人信息 张经理 13044611185
  资产评估情况
  评估机构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机构 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日期 2016-04-14
  评估基准日 2015-07-31
  项目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541.512435万元   3390.099500万元-  
  估值依据类别
评估报告
  重要信息披露
  重大事项披露内容 1.本标的以现状交接。
2.本标的带租约转让。
3.物业管理费由承租户自行承担。
4.转让方与上海澳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期限由200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并在合同中明确同意其可以转租。第一年租金每月为人民币100327.50元,租金按每年5%递增。
5.上海澳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有本项目优先收购的权利。
6.上海澳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杰军贸易有限公司签定转租合同,合同期限由2013年6月30日起至至2017年6月31日止,现用于开办冰库业务、部分建材市场和快递公司业务,其中710左右平方米租赁给冷库,460左右平方米租赁给中通快递公司,270左右平方米租赁给6家建材小商户。
7.上海澳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杰军贸易有限公司目前就租金有民事诉讼官司。根据上海市普陀区人民级法院判决书,文号:(2014)普民四(民)初字第1608号,判决如下:被告上海杰军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澳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租金、利息250万元,滞纳违约金若干元。
8.上海杰军贸易有限公司提出上诉,根据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二审判决书,文号:(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329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9.项目所在地安全状况:该场所无证经营,无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真如镇安全生产意见书检查出的
内容:所有施工手续未向消防支队申报,无法提供冷库搭建使用材料的相关证明,电线架设不规范,凌乱,灭火器逾期使用,消防通道不畅,电瓶车乱停放。派出所消防检查内容: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用途建筑物用途,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10.其他注意事项:如标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估价公司的评估价格,受让方需缴纳房产交易中心的应付税费按房地产公司的评估价格为基数。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标的情况,并在提交受让申请的同时支付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017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意向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并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竞价保证金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在支付全额交易价款时自动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自竞买人申请返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应当以不低于挂牌底价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意向受让方完成报价并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的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产权交易合同》。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可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或分期付款方式。受让方应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1)一次性付款方式:受让方在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的同时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支付到转让方指定账户,受让方支付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收到转让方出具的书面收款证明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到转让方帐户;2)分期付款方式:无需银行贷款的,首期价款(含交易保证金)不低于标的成交价格的50%,受让方在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的同时将除保证金外首期价款的余款支付到转让方指定账户,剩余价款需在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到转让方指定账户。受让方支付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收到转让方出具的书面收款证明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转让方帐户;b需银行贷款的,符合购房按揭政策的受让方可申请用银行贷款支付除银行审定的首付款以外的剩余价款。首付款(含交易保证金)须由受让方在《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签署的同时将除保证金外首期价款的余款支付到转让方指定账户。若受让方需通过银行贷款方式获得转让方房屋的,受让方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妥银行贷款手续(包括签署贷款抵押合同、支付相关费用等相关手续)。受让方应在收到银行贷款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到转让方账户。受让方保证金在受让方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收到转让方出具的书面收款证明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转让方帐户。受让方已付款、贷款之和与受让价格有不足部分的,受让方需将该不足部分自《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支付到转让方指定账户。若由于竞买人的原因或银行贷款政策变化等其他非转让方原因导致银行贷款不成或贷款不足等的,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每日万分之一收取违约金;若超过30天,则视作竞买人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保证金,并另行公开处置标的。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产权交易合同》。(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4)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产权交易价款的。
5.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6.受让方资格条件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关于购房资格的规定。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参与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7.交易双方应相互配合,共同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若在办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网签或核税、交易的任何过程中,遇到税务核税及房产交易中心政策限制的等因素,导致产权变更手续未能按时办理完成的,或导致无法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受让方需协助转让方与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转让方可与受让方解除《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8.本项目标的按现状交付,受让方需接受本转让公告所披露有关标的现状的所有内容,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后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办理该房屋产权过户的收件收据当日须签署《房屋验收交接确认书》。在产权变更手续完成后,由转让方会同受让方、承租方办理三方租赁变更手续。也可以由转让方以书面告知的形式完成租赁变更,租赁变更手续完成后的风险和收益由受让方承继,转让方不再承担今后的续租及清退责任。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1017.000000万元
  四、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上海市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573弄 9号02室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公司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省级国资委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上海城投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五、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挂牌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重新挂牌
  交易方式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转让方信息
  • 转让方:上海市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物权部
  • 联系人:楼悦飞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62657272-397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 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