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住总集团产权经纪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
本次物权转让已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程序,并获得相应批准。(法人等其他组织适用)
2、
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物权拥有完全处置权且处置权的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转让标的涉及共有或转让标的上设置有他项权利,已获得相关权利人同意的有效文件。
3、
我方属于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我方承诺本次物权交易按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相关交易规则实施。(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情形适用)
4、
我方所提交的《物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同意联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公告。
5、
我方已知悉、理解和认可联交所的交易规则,同意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同意按照联交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交易活动。
6、
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标的情况,若成交后发生移交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7、
我方已知悉并认可联交所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同意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8、
我方承诺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交易期间不通过其他渠道进行交易。
9、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承诺如我方发生违规违约行为,给意向受让方、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受托会员和拍卖机构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二、标的简况 |
资产公告信息 |
资产描述 |
该房屋位于图们路控江路的沧达大厦内,周边配套成熟,紧邻中环线,周边有上海海洋大学以及上海理工大学,附近有公交6路、22路、103路等,交通较为便利。 |
不动产 |
名称 |
图们路6号1206、1207室房产 |
地理位置 |
上海 |
权证编号 |
沪房地杨字(2007)第024789号 |
规划用途 |
商业、办公 |
目前用途 |
办公楼 |
建筑面积 |
107.82 平方米 |
使用期限 |
2004-8-3至2054-8-3 |
配套设施 |
简装 |
周边环境 |
该房屋位于图们路控江路的沧达大厦内,周边配套成熟,紧邻中环线,周边有上海海洋大学以及上海理工大学,附近有公交6路、22路、103路等,交通较为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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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或他
项权利情况 |
共有情况 |
无 |
抵押、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受让权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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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展示信息 |
展示时间 |
挂牌公告期间 |
展示地点 |
上海淮海中路1728号 |
联系人信息 |
吴程 64318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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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核准(备案)机构 |
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4-12-03 |
评估基准日 |
2014-08-31 |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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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依据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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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信息披露 |
重大事项披露内容 |
1、根据《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沪房地(杨)字(2007)第024789号】记载,标的房屋用途是商业、办公;使用期限:从2004-8-3至2054-8-3止;面积:61.85(1206室)、45.97(1207室)平方米(两房打通,即总面积107.82平方米),总层高14层的12层。房屋挂牌单价为每平方米12,599.84(1206室)、12599.52(1207室)元。
2、详见《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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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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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价款支付方式 |
多次付款 |
多次付款要求 |
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和《物权转让交付(交接)确认书》》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当按成交价的40%(含已支付的保证金)和交易手续费一次性支付至上海联交所指定账户,再由上海联交所按规定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账户;其余价款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支付至转让方账户,且提供合法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首次付款日至分期付款日期间的利息。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由产权交易机构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40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接受本项目《转让公告》及相关附件的全部内容,且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标的的承诺的确认,成为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如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在《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在支付全额交易价款时自动转为部分交易价款;如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竞价保证金在《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在支付全额交易价款时自动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按规定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则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标的,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网络报价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和《物权转让交付(交接)确认书》。
3.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的,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受让方应在《竞价结果通知书》出具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和《物权转让交付(交接)确认书》。
4.标的资产均按交付时的现状在标的资产所在地进行交付,实际交付的标的资产现状以实地勘察结果为准。转让双方的交易税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
5.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支付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A.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网络报价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的;C.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A.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完成竞价登记手续或参与后续竞价活动的;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C.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的;D.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和交易手续费的。(3)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办理标的资产交付交接手续并签署《物权交易交付交接确认书》的。(4)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6.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递交了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7.受让方资格条件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关于购房资格的规定。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参与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意向受让方若为自然人的,应满足上海市住宅房屋限购相关政策规定。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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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40.000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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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转让方简况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上海沧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松花江路99号3号楼306-2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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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其他部门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 |
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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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挂牌信息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30个周期。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