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方承诺 |
1、本次物权转让已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程序,并获得相应批准。
2、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物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处置权的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转让标的涉及共有或转让标的上设置有他项权利,已获得相关权利人同意的有效文件。
3、我方属于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我方承诺本次物权交易按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相关交易规则实施。
4、我方所提交的《物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同意联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公告。
5、我方已知悉、理解和认可联交所的交易规则,同意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同意按照联交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交易活动。
6、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标的情况,若成交后发生移交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7、我方已知悉并认可联交所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同意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8、我方承诺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交易期间不通过其他渠道进行交易。
9、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承诺如我方发生违规违约行为,给意向受让方、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受托会员和拍卖机构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二、标的简况 |
资产公告信息 |
资产描述 |
东大名路1062弄1号1802室房产 |
不动产 |
名称 |
东大名路1062弄1号1802室房产 |
地理位置 |
上海 |
权属性质 |
国有 |
权证编号 |
沪房地虹字(2011)第003038号 |
规划用途 |
住宅 |
目前用途 |
闲置 |
土地面积 |
4351 平方米 |
建筑面积 |
73.08 平方米 |
权证面积 |
73.08 平方米 |
房屋附属设备及装饰情况 |
建筑面积共计73.08平方米.内部简单装修,房屋成新率较好,无明显破损,层高合适、布局合理,位于高层商住楼的18层中区。 |
配套设施 |
临江大厦位于上海市北外滩商业板块,周边社区成熟,生活便利度好。 |
周边环境 |
临城市次要道路,距离内环约3公里,数条轨交,多条公交线路,交通便捷。有虹口区政府、学校等生活配套设施,也有各大银行商业网点,市政配套齐全,临黄浦江,环境景观较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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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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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或他
项权利情况 |
共有情况 |
无 |
抵押、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受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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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展示信息 |
展示时间 |
挂牌期间 |
展示地点 |
东大名路1062弄1号 |
联系人信息 |
王润泽 13816214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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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核准(备案)机构 |
长江经济联合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4-12-23 |
评估基准日 |
2014-06-30 |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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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依据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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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信息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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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282.000000万元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应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确认意向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物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80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物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在《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在支付全额交易价款时自动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竞价保证金在《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在支付全额交易价款时自动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自竞买人申请返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物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网络报价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履约保证金外的物权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全额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
4.本次转让所涉及的甲方应支付的交易手续费由受让方承担即受让方应支付的交易手续费为协议按成交价格2%,竞价按成交价格5%支付。交易双方的交易手续费由受让方在支付交易所价款同时一次性支付到联交所指定账户。
5.受让方资格条件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关于购房资格的规定。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举牌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相关损失。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6.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①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的;(3)受让方签订《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后,未按规定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的。②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3)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的;(4)受让方签订《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后,未按规定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的。③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7.本次转让为按现状交接,意向受让方须同意按照标的物现有状况接收标的房产。办理权证变更手续并且完成标的房屋的现状交接。
8.本项目转让所涉及到的税费,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支付。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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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80.000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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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转让方简况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上海长发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上海市浦东新区北张家浜路128号203-H室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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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长江经济联合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 |
长江经济联合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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