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 (挂牌中)
项目编号: | SW1404BJ00041 | 项目类别: | 厂房办公楼资产 |
所在地区: | 黑龙江 | 所属行业: | 其他行业 |
挂牌日期: | 2014-05-04 至 2014-05-31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房
屋 建 筑 物 |
坐落位置 | 丰台区丰葆路168号北京国际花园82号1至2层全部 | ||
房产证号 | X京房权证丰字第071403号 | 目前用途 | 住宅 | |
附属设施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363.83 | ||
使用年限 | 已用年限 |
房
屋 建 筑 物 |
坐落位置 | 丰台区丰葆路168号北京国际花园83号1至2层全部 | ||
房产证号 | X京房权证丰字第071238号 | 目前用途 | 住宅 | |
附属设施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363.83 | ||
使用年限 | 已用年限 |
机
械 设 备 |
名 称 | 设备(详见评估报告) | 所在地 | 北京市丰台区丰葆路168号北京国际花园82号、83号 |
规格型号 | 成新率(%) | |||
计量单位 | 台 | 数 量 | 118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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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家具(详见评估报告) | ||
计量单位 | 件 | 所在地 | 北京市丰台区丰葆路168号北京国际花园82号、83号 | |
型 号 | 数 量 | 137 |
保
证 金 设 定 |
交纳金额 | 500.000000(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交纳截止时间:2014年5月28日15时 | |||||
交纳方式 | 支票 电汇 网上银行支付 | |||||
保证事项 | 如因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者,转让方将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补偿:(1)意向受让方提交《实物资产受让申请书》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所有意向受让方均未在转让底价应价的;(3)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能按时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以及未及时付清成交价款的。 | |||||
处置方法 | (1)受让方的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2)其他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在竞价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 |||||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 1、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勘验,转让方不承担该标的资产的质量、新旧程度、能用与否问题。 2、本次转让标的结构为地上2层,地下1层,地上1-2层有产权。标的评估价值不包含使用面积约516平方米的地下室。地下室分为自建部分,使用面积约300平方米;主体建筑下面使用面积约216平方米。由于转让方无法提供自建部分规划许可的相关材料,本次评估未将其纳入评估范围。 3、转让标的处于闲置状态,原使用用途为驻北京办事处,包括电视、饮水机、电脑等设备118台,床、扶手椅、餐椅等家具137件。 4、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2〕8号)等相关文件,本次转让标的房产属住房限购政策管理范围,意向受让方应自行了解。 | |||||
内部决策情况 | 其他 《双鸭山市财政局关于市政府驻京办有关资产处置的批复》 | |||||
批准单位名称 | 双鸭山市财政局 | |||||
交 易 条 件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转让,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①已充分清楚、理解和接受转让方所披露标的资产现状以及存在瑕疵的一切内容,并自行承担本次受让标的资产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资产;②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于合同签署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剩余价款;③同意转、受让双方在签署完《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需办理本次标的资产过户变更手续,转让方给予协助;如因房产限购相关政策原因或受让方自身原因未能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资产权属变更手续,承诺承担按照合同成交金额的20%赔偿造成转让方相关损失;并同意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收回标的房产,再次进行公开转让;④同意本次标的资产交易过户所产生的房产税、土地税、流转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交易税费按北京市房产交易规定执行,凡国家有明确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的交易税费由转、受让双方承担,凡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交易税费由受让方承担;⑤同意本次标的资产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管费、水电费等)由转让方负责结清至《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署之日。⑥在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支付成交价款及服务费后,同意北交所将成交价款的40%预先支付转让方,用于办理产权变更所需交纳的相关税费,剩余价款在双方办理完成产权变更手续后支付转让方。2、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3、转让标的过户所产生的房产税、土地税、流转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交易税费按北京市的相关规定执行,凡有明确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的交易税费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凡没有明确规定的交易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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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7,500.000000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黑龙江省产权交易中心
- 联系人:刘洋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66295737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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