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中国中旅(集团)公司对华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952.268155万元债权 (挂牌中)
项目编号: | G313BJ1005770 | 项目类别: | 金融债权 |
所在地区: | 北京 | 所属行业: | 其他行业 |
挂牌日期: | 2013-10-25 至 2013-11-15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 |
标的企业名称 | 华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北京市-市辖区(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甲三层) | |||||
法定代表人 | 高世新 | |||||
成立时间 | 1999-06-25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30000 | |||||
经济类型 | 其他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其他行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经营范围 | 资产管理(未经专项审批项目除外)等。 | |||||
职工人数 | 0 人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是 |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主要财务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
2012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 | - | -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 | - | - | ||||
审计机构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013-06-30 | - | - | -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月报 | - | - | - | |||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
评估机构 | 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港中旅集团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3-10-21 | |||||
评估基准日 | 2012-12-31 |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万元) | - | - | ||||
负债总计(万元) | - | - | ||||
净 资 产(万元) | - | -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939(万元) | |||||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 |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转让标的情况详见《民事判决书》、《价值分析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三、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中旅(集团)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156]北京市[110000]市辖区[110100]朝阳区[110105]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2号中旅大厦 | |||||
法定代表人 | 方小榕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11356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国有企业 | |||||
所属行业 | 旅游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10001061x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港中旅集团公司[香港中旅(集团)有限公司] | |||||
组织机构代码 | 100005554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港中旅集团公司 | |||||
决议类型 | 批复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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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952.268155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支付人民币285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2、如挂牌期满,经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的 100%将被扣除: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 3、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须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交易价款。 4、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①同意北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由北交所将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至转让方指定账户。②交易合同一经签署,意向受让方即放弃基于本交易合同项下标的的任何瑕疵,以误解、显失公平、欺诈、重大误解或其他任何理由主张变更、撤销交易合同或申请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权利。③ 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内容,且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5、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已完全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情况,包括转让标的的权利、义务以及可能存在的法律及追偿的风险,一旦受让不得回转。受让方任何情况下都无权基于从转让方受让的标的,以任何理由向转让方(含分支机构)提出任何权利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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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 2、根据财政部、银监会的相关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受让本次转让的债权: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良好的商业信用。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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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285万元 | |||||
交纳方式 | 支票、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 |||||
五、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信息发布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期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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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 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 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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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中国中旅(集团)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北京德和永道投资有限公司
- 联系人:l王欢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66295620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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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企业 法人或自然人。 2、根据财政部、银监会的相关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受让 本次转让的债权: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 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 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 等关联人。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良好 的商业信用。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