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信太航空服务有限公司100%股权 (已结束)
项目编号: | G308BJ1002384 | 项目类别: | 股权 |
所在地区: | 北京 | 所属行业: | 其他行业 |
挂牌日期: | 2008-12-29 至 2009-03-12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项目编号 | G308BJ1002384 |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标的 企业 基本 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信太航空服务有限公司 | |||||
住所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号国际大厦205室 | ||||||
法定代表人 | 姚海星 | ||||||
注册资本(万元) | 75.0 美元 | ||||||
所属行业 | 其他行业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经营范围 | 代理经中国民航批准的国内外航空公司的机票销售业务;为中外旅客预定、购买机票及预定旅馆、汽车;组织包机业务。 | ||||||
职工人数 | 33 人 | ||||||
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 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是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管理层是否有受让意向 | 否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前五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33.33 % | ||||||
香港太古集团有限公司 | 33.33 % | ||||||
中国航空集团旅业有限公司 | 33.33 % | ||||||
标的 企业 评估 核准 或备 案情 况 | 评估机构 | 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中国航空集团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08-12-11 | ||||||
评估基准日 | 2008-02-29 | ||||||
标的企业评估值(万元) | 资产总额 | 1023.07 | 负债总额 | 412.15 | 所有者权益 | 610.92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610.92 | ||||||
标的 企业 审计 数据 | 资产总额(万元) | 1020.22 | |||||
净资产(万元) | 608.08 | ||||||
上年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 411.38 | ||||||
上年利润总额(万元) | 1.84 | ||||||
上年净利润(万元) | 1.84 | ||||||
交易 内容 | 转让标的名称 | 信太航空服务有限公司100%股权 | |||||
挂牌价格(万元) | 610.92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 ||||||
挂牌日期 | 2008-12-29 | ||||||
挂牌期满日期 | 2009-03-12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选择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
产权项目分类 | 股权 | ||||||
转让形式 | 整体转让 | ||||||
产权所有制 | 国资 | ||||||
受让方应当具备的条件 | 经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审核同意,提出以下受让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向北交所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向北交所指定账户交纳保证金人民币183万元;如本项目挂牌期间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该保证金自动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由北交所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给转让方。如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该保证金转为相应金额的竞价保证金,在确定最终受让方后,该竞价保证金自动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由北交所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给转让方。 2、最终确定的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转让方付清剩余转让价款。受让方未按期全额支付转让价款的,应向转让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延迟支付期间应付价款的每日百分之五计算。逾期付款超过5日,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解约通知向受让方发出之日,产权交易合同立即失效。产权交易合同失效之日起,转让方有权扣除受让方向北交所交纳的保证金。 3、受让方须完全同意并履行《股权转让实施方案》(含《职工安置方案》)的全部内容。(相关文件在北交所备查) 4、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后,转让方中国航空集团旅业有限公司将终止为标的企业提供的人民币2,070万元的相应担保;受让方应代替该转让方与中航鑫港担保有限公司签订相应担保合同。受让方未按时完成的,将承担由此引发的标的企业停业、遭受损失的后果和相关的法律责任。 5、股权转让后的标的企业,应于本次股权转让的股东工商变更时,同时变更标的企业名称,使得英文名称中不含 “CITIC”和 “SWIRE”字样,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其它需要披露的事项 | 1、本项目标的企业三个股东持股比例均为三分之一。 2、标的企业营业执照中列示的分支机构中,只有北京售票处成立并运营,其余分支机构并未成立。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住所(地址) | 注册资本(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监管机构(部门) | 持有产 (股)权 比例 | 本次转让产 (股)权比例 |
香港太古集团有限公司 | 香港金钟道88号太古广场二座35楼 | 120 港元 | 何祖英 | 33.33% | 33.33% | |
中国航空集团旅业有限公司 | 北京市顺义区龙湾屯镇府前街南侧 | 111500 人民币 | 王银香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33.33% | 33.33% |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 | 120000 人民币 | 居伟民 | 中央其他部委监管 | 33.33% | 33.33% |
受委托 经纪商 情况 | 经纪商会员 | 中国航空集团资产管理公司 | ||
北交所 联系 方式 | 北交所项目联系人 | 陈先生 | 联系电话 | (8610)66295661 |
北交所部门负责人 | 马先生 | 联系电话 | (8610)66295735 | |
传 真 | (8610)66295588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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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香港太古集团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小型
- 负责部门:中国航空集团资产管理公司
- 联系人:陈先生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8610)66295661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8610)66295588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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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审核同意,提出以下受让条件: 1、意向受让 方在向北交所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向北交所指定账户交纳保证 金人民币183万元;如本项目挂牌期间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 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该保证金自动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 分,由北交所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给转让方。 如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该 保证金转为相应金额的竞价保证金,在确定最终受让方后,该竞价 保证金自动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由北交所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 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给转让方。 2、最终确定的受让方须在产权交 易合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转让方付清剩余转让价款。受 让方未按期全额支付转让价款的,应向转让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 金。违约金按照延迟支付期间应付价款的每日百分之五计算。逾期 付款超过5日,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解约通知向受让 方发出之日,产权交易合同立即失效。产权交易合同失效之日起, 转让方有权扣除受让方向北交所交纳的保证金。 3、受让方须完全 同意并履行《股权转让实施方案》(含《职工安置方案》)的全部 内容。(相关文件在北交所备查) 4、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 十五日后,转让方中国航空集团旅业有限公司将终止为标的企业提 供的人民币2,070万元的相应担保;受让方应代替该转让方与中航鑫 港担保有限公司签订相应担保合同。受让方未按时完成的,将承担 由此引发的标的企业停业、遭受损失的后果和相关的法律责任。 5、股权转让后的标的企业,应于本次股权转让的股东工商变更时, 同时变更标的企业名称,使得英文名称中不含 “CITIC”和 “SWIRE”字样,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