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北京金州工程有限公司30%股权 (挂牌中)
项目编号: | G316BJ1007421 | 项目类别: | 厂房办公楼资产 |
所在地区: | 北京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挂牌日期: | 2016-10-10 至 2016-10-31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 |
标的企业名称 | 北京金州工程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北京市-市辖区(北京市朝阳区大屯路科学园南里风林绿洲Ⅰ乙号楼801号) | |||||
法定代表人 | 蒋超 | |||||
成立时间 | 1995-12-22 | |||||
注册资本(万元) | 美元 688.6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其他机械工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999999999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经营范围 | 生产供、排水设备、风力发电设备及管道、燃气设备、垃圾处理设备和其它环境保护产品及设备、仪器仪表、收费系统、自动化系统、道路监控和通讯系统;市政工程的技术开发和实施、再生能源领域的技术和产品的开发生产、生物工程;自产产品的安装、维修、调试和维修保养;环境保护领域和市政领域互联网网络系统的开发;提供自产产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提供管理服务;施工总承包;销售自产产品;从事固废填埋、堆肥、焚烧的处理设备、危险废物处理设备、污水处理设备、废气处理设备、电气设备、燃气设备、仪表及控制设备、风力发电设备、道路监控设备和通讯系统的批发、进出口及佣金代理(拍卖除外)(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 |||||
职工人数 | 60 人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金州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 70% | ||||
2 |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30% | ||||
主要财务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
2014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3135.23 | 346.94 | 431.66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31836.85 | 19593.48 | 12243.37 | ||||
审计机构 |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016-08-31 | 1743.15 | -798.33 | -699.9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月报 | 25377.24 | 19047.11 | 6330.13 | |||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
评估机构 | 北京中达信诚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 | ||||
核准(备案)机构 |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5-09-22 | |||||
评估基准日 | 2015-03-31 |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万元) | 27069.04 | 35169.81 | ||||
负债总计(万元) | 17545.34 | 17545.34 | ||||
净 资 产(万元) | 9523.7 | 17624.47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5287.341(万元) | |||||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 北京中审时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董事会决议 |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其他详见《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北交所备查资料。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三、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156]北京市[110000]市辖区[110100]海淀区[110108]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 | |||||
法定代表人 | 陈代华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108197.3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建筑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10190993-4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3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3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组织机构代码 | 10190993-4 | |||||
批准单位名称 |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决议类型 | 批复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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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8000 | ||||
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付款 分期支付要求: 如果受让方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则支付方式如下:1)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本次股权转让价款的30%(含已支付的保证金)汇入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的账户。2)其余70%价款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直接支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受让方对首付款外其余未付交易价款提供合法有效担保(若提供第三方信用担保的,则担保方2015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担保金额的2倍)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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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在获得受让资格确认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交纳交易保证金2400万元至北交所指定账户。(1)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2)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非原股东的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该意向受让方经一次报价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原股东行权的,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放弃行权的,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3)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项目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最高报价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行权的,最高报价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放弃行权的,最高报价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2、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将被扣除: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⑤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 3、意向受让方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①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②如果受让方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③如受让方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受让方应按照分期付款价款支付方式支付交易价款。 4、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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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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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2400万元 | |||||
交纳方式 | 支票、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 |||||
五、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信息发布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期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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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 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 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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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北京智德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联系人:郭爽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010-63162966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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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受让方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 业法人。 2、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