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新工联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二、标的简况 |
资产公告信息 |
资产描述 |
苗圃路位于浦东大道南侧,与浦东大道垂直相连,双向一上一下车道。苗圃路两侧为住宅小区,路东大多为1998年建筑,路西大多为2006年建筑,本次转让的2套店铺属于路东洋泾花园城住宅小区临街店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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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 |
名称 |
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部分资产(上海市苗圃路112弄2套店铺) |
地理位置 |
上海 |
权属性质 |
转让 |
权证编号 |
沪房地浦字(2008)第007209号 |
规划用途 |
住宅用地 |
目前用途 |
店铺 |
土地面积 |
19847 平方米 |
建筑面积 |
200.93 平方米 |
房屋附属设备及装饰情况 |
苗圃路位于浦东大道南侧,与浦东大道垂直相连,双向一上一下车道。苗圃路两侧为住宅小区,路东大多为1998年建筑,路西大多为2006年建筑,本次转让的2套店铺属于路东洋泾花园城住宅小区临街店铺。洋泾花园城住宅小区1998年建成,商铺所占地块地号为浦东新区洋泾街道315街坊2/1丘,宗地面积19847平方米,建筑面积约4万平方米,目前住宅二手房市价约3万元/平方米,在浦东新区属中低档住宅小区。洋泾花园城住宅小区临街店铺主要为洋泾花园城住宅小区居民服务,十几个店铺主要从事:餐饮、房地产中介、平价服装、药房、理发、超市和足疗中心,繁华度一般。 |
周边环境 |
苗圃路位于浦东大道南侧,与浦东大道垂直相连,双向一上一下车道。两侧为住宅小区,路东大多为1998年建筑,路西大多为2006年建筑。本次对外转让的2套店铺(苗圃路112弄4号和46号)属于路东洋泾花园城住宅小区临街店铺。洋泾花园城住宅小区1998年建成,目前住宅二手房市价约3万元/平方米,在浦东新区属中低档住宅小区。洋泾花园城住宅小区临街店铺主要为洋泾花园城住宅小区居民服务,十几个店铺主要从事:餐饮、房地产中介、平价服装、药房、理发、超市和足疗中心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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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或他
项权利情况 |
抵押、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目前处于出租状态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受让权 |
已通知但无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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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展示信息 |
展示时间 |
挂牌公示期内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联系人信息 |
吴志刚 ,电话:0724-2277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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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北京科之源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6-05-20 |
评估基准日 |
2016-03-31 |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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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82340万元 |
629.900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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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依据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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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信息披露 |
重大事项披露内容 |
1、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为非法人企业,由其上级单位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授权荆门分公司办理出让上海市苗圃路112弄2套店铺。
2、苗圃路2套店铺位于苗圃路112弄4号和46号,总建筑面积为200.93平方米,其中:4号建筑面积为125.51平方米(一楼建筑面积24.23平方米、二楼建筑面积101.28平方米),46号建筑面积为75.42平方米(一楼建筑面积22.14平方米、二楼建筑面积53.28平方米)。4号店铺和46号店铺相邻,西向苗圃路。
3、现2套店铺均已经对外出租。承租人把4号店铺和46号店铺已改造成一体为“思缘足疗中心”,现门牌号为苗圃路92号;一楼建筑面积46.27平方米,二楼建筑面积154.56平方米。承租人对室内室外进行简单装修,木门、复合地板、卫生间厕所为蹲坑,装修基本完好,能正常使用。
4、根据荆门分公司与承租人于2009年12月26日签订的《房屋承租合同》:4号店铺和46号店铺租赁期限5年,自2009年12月26日至2014年12月25日。租赁合同期满后,荆门分公司与承租人签订了《门面房续租协议》。协议载明荆门分公司将标的商铺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挂牌,且在征集到意向方后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承诺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将该商铺交还给荆门分公司。截止目前承租人正常支付房租。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根据评估报告:
根据荆门资产分公司与承租人2009年12月26日签订的《房屋承租合同》:上海市苗圃路112弄2套店铺租赁期限5年,自2009年12月26日至2014年12月25日,年租金12万元。承租人正常支付房租。此次评估不考虑上述租赁对估价结果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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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标的情况,并在提交受让申请的同时支付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88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物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物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物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①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②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3)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③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本次转让为按现状交接,意向受让方须同意按照标的物现有状况接收标的房产。为办理过户登记需要,交易双方还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办理权证变更手续。
5.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物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
6.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7.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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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88.000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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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转让方简况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22号12层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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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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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挂牌信息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