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新工联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二、标的简况 |
资产公告信息 |
资产描述 |
具体见评估报告 |
不动产 |
名称 |
西营路102号2404室房产 |
地理位置 |
上海 |
权属性质 |
国有 |
权证编号 |
沪房地浦字(2007)第091868号 |
规划用途 |
住宅 |
目前用途 |
居住 |
建筑面积 |
143.27 平方米 |
权证面积 |
143.27 平方米 |
使用期限 |
2007年10月10日至2062年12月30日止 |
房屋附属设备及装饰情况 |
标的资产坐落于西营路102号,周边多为住宅小区,社区成熟度较好,靠近世博园,靠近7号线长清路站、附近有多条公交线路、龙阳路高架,交通条件一般,有乐购、大润发、银行及医院等,生活配套设施齐全,整体环境一般,房屋状况为出租,普通装修,装修情况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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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或他
项权利情况 |
共有情况 |
无 |
抵押、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租赁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受让权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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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展示信息 |
展示时间 |
挂牌公告期内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联系人信息 |
李宁 手机:134824431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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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6-05-25 |
评估基准日 |
2016-03-31 |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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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085768万元 |
419.7811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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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依据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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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信息披露 |
重大事项披露内容 |
1、标的房屋已对外出租,租赁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2、根据评估报告,标的房屋账面值为西营路102号2402室、2404室三套房屋合计账面值。
3、本项目受让方如需提供银行按揭贷款的,须由以下银行提供咨询办理:
(1)民生银行,联系人:刘经理,联系电话:13482627579
(2)中信银行,联系人:蔡经理,联系电话:13564337217
(3)兴业银行,联系人:孙经理,联系电话:13501838574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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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价款支付方式 |
多次付款 |
多次付款要求 |
本次产权交易价款可采用分期付款方式:1、首期价款(含前期支付的交易保证金)为产权标的成交价格的50%,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联交所指定账户;剩余价款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直接支付到转让方指定账户。2、受让方如不涉及银行贷款的,全部交易价款通过联交所支付给转让方;受让方如涉及到银行贷款的,按揭贷款部分直接转入转让方指定银行监管账户。3、受让方如涉及到银行贷款的,受让方需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办妥银行贷款手续(包括签署贷款抵押合同、支付相关费用等手续),受让方已支付的首期价款和贷款之和不足以支付全部交易价款的,受让方需将该差额部分自《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支付到转让方指定账户。4、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或银行贷款政策变化等其他非转让方原因导致银行贷款不成或贷款不足等的,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5、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有权对逾期支付的价款按每日千分之一收取违约金;若超过30天,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保证金,并另行公开处置标的。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标的情况,并在提交受让申请的同时支付交易保证金人民币83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物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物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按规定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且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底价的价格受让物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受让方如不涉及贷款的,应在支付完全部交易价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如受让方涉及贷款的,应在付清除贷款部分的全部交易价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在《房地产买卖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妥税务申报纳税手续。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规定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应提供同意上述内容的书面承诺。
5.受让方资格条件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关于购房资格的规定。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参与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保证金罚没)、风险和损失。
6.受让方须按同意本标的按实际交接日现状交接,转让方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且受让方取得《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抵押权登记)》后15个工作日内共同对房屋进行验收交接。
7.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8.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自然人。意向受让方若为自然人的,应满足上海市住宅房屋限购的相关文件规定。
2.本项目接受联合体受让。
3.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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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83.000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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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转让方简况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上海市宝山区宝泉路1号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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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冶金科工集团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党政联席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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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挂牌信息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2个周期。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发布媒体名称 |
《中国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