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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上海港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部分资产(平凉路2828弄1号1902室房产) (挂牌中)
  项目编号:   GR2016SH1000297   项目类别:   厂房办公楼资产
  所在地区:   上海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挂牌日期:   2016-06-21 至 2016-06-30   投诉举报: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 本次物权转让已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程序,并获得相应批准。
2、 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物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处置权的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3、 我方属于国有控股企业;我方承诺本次物权交易按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相关交易规则实施。
4、 我方所提交的《物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同意联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公告。
5、 我方已知悉、理解和认可联交所的交易规则,同意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同意按照联交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交易活动。
6、 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标的情况,若成交后发生移交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7、 我方已知悉并认可联交所的收费项目及标准。
8、 我方承诺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交易期间,不通过其他渠道对本批次标的进行交易。
9、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承诺若我方发生违规违约行为,给转让过程中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标的简况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 上海港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部分资产(平凉路2828弄1号1902室房产)
  不动产
  名称 上海港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部分资产(平凉路2828弄1号1902室房产)
  地理位置 上海
  权属性质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权证编号 沪房地杨字(2009)第011165号
  规划用途 住宅
  目前用途 居住
  建筑面积 84 平方米
  共有或他
  项权利情况
  共有情况
  抵押、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受让权
标的展示信息
  展示时间 挂牌公告期内
  展示地点 标的所在地
  联系人信息 陈文 13162194351徐强 17765129706 联交所联系人何老师 62657272-145
  资产评估情况
  评估机构 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机构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日期 2016-06-16
  评估基准日 2016-02-29
  项目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0.000000万元   292.000000万元-  
  估值依据类别
评估报告
  重要信息披露
  重大事项披露内容 1、因本标的为国有资产,其转让过程中较其他转让方式有所不同,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整个转让过程约180天。
2、本项目受让方如需提供银行按揭贷款的,仅限于以下二家银行提供咨询办理;
民生银行咨询电话刘经理:13482627579;
中信银行咨询电话蔡经理:13564337217;
3、受让方如需看房请先来电预约。
看房联系人:陈文13162194351徐强17765129706
联交所监督电话:孙炜1582169918562657272-142
4、现场看房时间2016年6月24日(周五)(上午10点—下午4:30)、2016年7月3日(周日)(上午10点—下午4:30)
5、报名地点:普陀区云岭东路689号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6、受让人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同时需提交有关资料:1、受让人家庭人员身份证、军官证或出生证(18岁以下人员)。2、户口簿复印件(复印至空白页)。3、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4、非本市人员提供五年以上社保缴费证明。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价款支付方式 多次付款
  多次付款要求 本次产权交易价款可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或分期付款方式。1)一次性付款方式:受让方在签署《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和网签《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支付到联交所指定账户。若由于竞买人的原因未按时支付交易价款,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购房总价的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若超过30天,则视作竞买人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全部保证金,并另行公开处置标的。2)分期付款方式:需银行贷款的,符合购房按揭政策的竞买人可申请用银行贷款支付除银行审定的首付款以外的剩余价款,受让人的首付款(含交易保证金)不得少于购房合同总价款的50%,若属非普通住宅应按总价款70%支付首付款。首付款(含交易保证金)须由受让方在网签《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首期价款的余款支付到联交所指定账户。若由于竞买人的原因未按时支付首付款,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购房总价的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若超过30天,则视作竞买人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保证金,并另行公开处置标的。受让人需在10个工作日内办妥银行贷款手续(包括签署贷款抵押合同、支付相关费用等相关手续)竞买人应积极配合。银行贷款应当在他项权利证明出来后5个工作日内,将贷款支付到联交所账户。若由于竞买人的原因或银行贷款政策变化等其他非转让方原因,导致银行贷款不成或贷款不足等的,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该部份价格的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若超过30天,则视作竞买人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全部保证金,退还首付款并另行公开处置标的。 [交易价款账号:户名: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账号:216290100100055015;开户行:兴业银行上海人民广场支行]。联交所交易手续费支付指定账户,户名: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账号:97080154800005832;开户行:浦东发展银行黄浦支行。待受让方付清全额后,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收到转让方出具的书面收款证明后2个工作日内支付给转让方帐户。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提交受让申请的同时支付保证金20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意向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并在《物权成交确认书》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竞价保证金在《物权成交确认书》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在支付全额交易价款时自动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自竞买人申请返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应当以不低于挂牌底价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意向受让方完成报价并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和《房地产买卖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后,应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签订《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和《房地产买卖合同》。
3.付款要求:本次产权交易价款可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或分期付款方式。1)一次性付款方式:受让方在签署《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和网签《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支付到联交所指定账户。若由于竞买人的原因未按时支付交易价款,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购房总价的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若超过30天,则视作竞买人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全部保证金,并另行公开处置标的。2)分期付款方式:需银行贷款的,符合购房按揭政策的竞买人可申请用银行贷款支付除银行审定的首付款以外的剩余价款,受让人的首付款(含交易保证金)不得少于购房合同总价款的50%,若属非普通住宅应按总价款70%支付首付款。首付款(含交易保证金)须由受让方在网签《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首期价款的余款支付到联交所指定账户。若由于竞买人的原因未按时支付首付款,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购房总价的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若超过30天,则视作竞买人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保证金,并另行公开处置标的。受让人需在10个工作日内办妥银行贷款手续(包括签署贷款抵押合同、支付相关费用等相关手续)竞买人应积极配合。银行贷款应当在他项权利证明出来后5个工作日内,将贷款支付到联交所账户。若由于竞买人的原因或银行贷款政策变化等其他非转让方原因,导致银行贷款不成或贷款不足等的,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该部份价格的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若超过30天,则视作竞买人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全部保证金,退还首付款并另行公开处置标的。[交易价款账号:户名: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账号:216290100100055015;开户行:兴业银行上海人民广场支行]。联交所交易手续费支付指定账户,户名: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账号:97080154800005832;开户行:浦东发展银行黄浦支行。待受让方付清全额后,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收到转让方出具的书面收款证明后2个工作日内支付给转让方帐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签订《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和《房地产买卖合同》(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
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有关规则签订《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和《房地产买卖合同》。(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4)申请银行贷款未通过且未在通知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剩余价款的。
5.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6.本次转让为按现状交接,意向受让方须同意按照标的物现有状况接收标的房产。办理权证变更手续并且完成标的房屋的现状交接。
7.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并需自行下载且仔细阅读网络竞价方案与房地产买卖合同(范本)的全部。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全额缴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愿意按本转让公告及网络竞价方案规定的相关程序要求参与本项目,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和《房地产买卖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保证金转为违约金。
8.受让方资格条件应符合地方关于购房资格规定。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举牌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9.受让方应支付的交易手续费按成交价格的2%支付。
10.房屋维修基金个人部分由买受人承担,由房屋物业管理单位开具缴款凭证,直接支付建行维修基金专用帐户;进户相关费用按房屋所在地物业单位设定标准收取;房屋进户前物业管理费(空关费)由房屋出售人承担。
11.买受人在竞拍成功后,除竞拍之日后因政府对房地产交易政策、法规、规定作出刚性调整,使买受人交易受约无法进行下去,或因其他法律法规认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外,买受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买受后的交易行为,也不得更换买受人主体,否则均按违约处理。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意向受让方若为自然人的,应满足上海市住宅房屋限购的相关文件规定。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20.000000万元
  四、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上海港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
  注册地(住所) 惠南镇双店村520号305室(临港)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省级国资委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五、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挂牌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4个周期。
  交易方式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转让方信息
  • 转让方:上海港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未填写!
  • 联系人:物权部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62657272-397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 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意向受让方 若为自然人的,应满足上海市住宅房屋限购的相关文件规 定。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应具有 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