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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上海杨浦滨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部分资产(水丰路38、40、42、42_1号房产) (挂牌中)
  项目编号:   GR2016SH1000075   项目类别:   厂房办公楼资产
  所在地区:   上海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挂牌日期:   2016-03-24 至 2016-04-23   投诉举报: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住总集团产权经纪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标的简况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 水丰路38、40、42、42_1号房地产位于杨浦区东部,东近内江路、南近周家嘴路、西临水丰路、北近舒兰路。
  不动产
  名称 水丰路38、40、42、42_1号房产
  地理位置 上海
  权属性质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权证编号 沪房地杨字(2016)第003764号
  规划用途 仓储
  目前用途 办公
  土地面积 6806 平方米
  建筑面积 19867.27 平方米
  使用期限 2010-12-16至2060-12-15
  配套设施
1)办公楼为地下1层、地上12层房屋,框剪结构,层高约为3.8米,大楼配置5部客梯、1部货梯。大楼水电等设施齐全,外墙干挂石材,塑钢窗木门,房屋为新建未启用。根据《建筑工程规划土地检测成果报告书》载,大楼地上建筑面积为15,114.20㎡、地下建筑面积为4,975.10㎡。标的房产不可分割出售,根据根据《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载明数据,42号全幢办公楼地上地下测绘面积为19784.89㎡。
  周边环境
水丰路38、40、42、42_1号房地产位于杨浦区东部,东近内江路、南近周家嘴路、西临水丰路、北近舒兰路。
  共有或他
  项权利情况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受让权
标的展示信息
  展示时间 挂牌公告期间
  展示地点 房屋所在地
  联系人信息 李海波 65033456
  资产评估情况
  评估机构 上海宏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机构 上海市杨浦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核准(备案)日期 2016-02-22
  评估基准日 2015-10-31
  项目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0.000000万元   26977.202100万元-  
  估值依据类别
评估报告
  重要信息披露
  重大事项披露内容 1、根据《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沪房地杨字(2016)第003764号】记载,房屋建筑面积:19867.27平方米(含地下结建民防),该房产不可分割出售,《建筑工程规划土地检测成果报告书》载明数据为大楼地上建筑面积为15,114.20㎡。
2、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来源原为“划拨”,出让方于2011年2月份已经缴纳“土地出让金”,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来源改为“出让”,但土地性质仍为仓储。
3、该项目评估报告、备案、批文等相关文件中面积数据与2016年2月份新办出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测绘面积数据略有差异。标的房产原门牌号为水丰路42号,新产证中分成四个门牌号(38、40、42、42_1号);因竣工验收与房产登记部门测绘方法不同,建筑面积存在差异(-1.71%),这些差异不影响房屋价格等些因素,相关文件不再重新出具。本次挂牌以新房地产权证【沪房地杨字(2016)第003764号】为依据。
4、该房屋是转让方经营性资产,根据区国资委“确保资产转让收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区域功能布局”的要求,本次转让对该经营性资产的受让方有税收要求,要求受让方总部及其关联方迁址至该房屋(杨浦区水丰路38、40、42、42_1号)不少于8年,并每年向园区缴纳税金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等,故该项目在受让方资格条件中设置了“意向受让方须提供本身及其关联方2014年或2015年区级缴纳税收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凭证及其相关承诺文件”的条款。
5、关联方指:意向受让方的子公司或母公司,或同一集团的同级企业。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根据《评估报告》第十一条特别事项说明中第8款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房屋建筑物至本次委估时点尚未在其房地产权证中予以记载,本次评估其房屋建筑物面积系根据上海市测绘院第三分院项目编号201036067号《建筑工程规划土地检测成果报告书》载明的数据为评估依据,若今后房地产权证中确认的房屋面积与本次评估时采用的数据有差异,应以房地产权证为准,同时本次评估结论也应相应的予以调整或应以重新评估。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价款支付方式 多次付款
  多次付款要求 a无需银行贷款的,首期价款(含交易保证金)不低于标的成交价格的50%,受让方在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的同时将除保证金外首期价款的余款支付到联交所指定账户,剩余价款50%需在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后 20 个工作日内支付到转让方指定账户。受让方支付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收到转让方出具的书面收款证明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转让方帐户; b需银行贷款的,符合购房按揭政策的竞买人可申请用银行贷款支付除银行审定的首付款以外的剩余价款,首付款(含交易保证金)不低于标的成交价格的50%,该首付款须由受让方在《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签署的同时将除保证金外首期价款的余款支付到转让方指定账户。若受让方需通过银行贷款方式获得转让方房屋的,受让方应按照贷款银行的要求,在签订银行贷款合同前,负责提供所抵押房屋的现承租户与该贷款银行签订的《承租人声明》,《承租人声明》以各贷款银行所提供的版本为准。受让人需在60个工作日内办妥银行贷款手续(包括签署贷款抵押合同、支付相关费用等相关手续),并补足缺口(如果贷款金额与首付款发现缺口时),竞买人应积极配合。银行贷款应当在他项权利证明出来后5个工作日内贷款支付到转让方账户。受让方保证金在受让方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收到转让方出具的书面收款证明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转让方帐户,若由于竞买人的原因或银行贷款政策变化等其他非转让方原因导致银行贷款不成或贷款不足等的,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每日万分之三收取利息;若超过 30 个工作日,则视作竞买人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保证金,并另行公开处置标的。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并由产权交易机构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8130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接受本转让公告的全部内容并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意向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并在《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竞价保证金在《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在支付全额交易价款时自动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自竞买人申请返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应当以不低于挂牌底价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网络报价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受让方应在报价完成的当日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受让方应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
3.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受让方应在《竞价结果通知书》出具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支付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A.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网络报价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的;C.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A.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完成竞价登记手续或参与后续竞价活动的;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C.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的;D.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和交易手续费的。(3)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办理标的资产交付交接手续并签署《物权交易交付交接确认书》的。(4)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标的资产均按交付时的现状在标的资产所在地进行交付,实际交付的标的资产现状以实地勘察结果为准。涉及资产交接等相关费用由交易双方协商承担。转让双方的交易税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
6.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递交了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7.受让方资格条件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关于购房资格的规定。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参与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8.交易双方应相互配合,共同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若在办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网签或核税、交易的任何过程中,遇到税务核税及房产交易中心政策限制的等因素,导致产权变更手续未能按时办理完成的,或导致无法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受让方需协助转让方与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转让方可与受让方解除《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9.本项目标的按现状交付,受让方需接受本转让公告所披露有关标的现状的所有内容,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的同时须签署《物权交易交付交接确认书》和《受让承诺书》。
10.意向受让方须承诺:1)同意在2016年12月31日前,将意向受让方及其关联的税务注册地迁移至转让标的地址(杨浦区水丰路42号),并保证每年区级缴纳的税收总额不低于1000万(为了保证承诺的可靠性,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书时须提供本身及其关联方2014年或2015年能够符合上述条件的实力证明。2)同意税务注册在杨浦区水丰路42号的时间不少于8年。3)标的经营和使用须满足上海市政府相关规定以及上海市杨浦区政府关于促进产业发展的相关条件;须符合杨浦区的“二个优先”产业发展政策。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请提供不低于挂牌价格的50%的银行存款证明。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8130.000000万元
  四、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上海杨浦滨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许昌路1296号六至八层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公司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国有独资公司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省级国资委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上海市杨浦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单位名称 上海市杨浦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五、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挂牌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30个周期。
  交易方式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转让方信息
  • 转让方:上海杨浦滨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物权部
  • 联系人:楼悦飞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62657272-397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请提供 不低于挂牌价格的50%的银行存款证明。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