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 本次物权转让已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程序,并获得相应批准。
2. 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物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3. 我方属于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我方承诺本次物权交易按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相关交易规则实施。
4. 我方所提交的《物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同意联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公告。
5. 我方已知悉、理解和认可联交所的交易规则,同意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同意按照联交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交易活动。
6. 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标的情况。
7. 我方已知悉并认可联交所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同意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8. 我方承诺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交易期间不通过其他渠道进行交易。
9.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承诺如我方发生违规违约行为,给意向受让方、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受托会员和拍卖机构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二、标的简况 |
资产公告信息 |
资产描述 |
1、承租人:1上海***有限公司,租赁期限2011.4.22——2017.4.30止,租赁面积128.5平方米,租赁单价前二年为4.702元/天/平方米,后四年每隔二年递增4%;2租赁人:***,***,租赁期限2015.9.1——2017.8.31止,租赁面积264.5平方米,租赁单价1.1元/天/平方;3租赁人:上海***公司,租赁期限2015.7.1——2016.6.30止,租赁面积45.60平方米,租赁单价3.75元/天/平方。
2、共和新路4468号4楼有承租户**,***搭建的违章建筑,我司在与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中补充条款内第六条中约定其无条件拆除上述房屋中的违章建筑,如未按时拆除将承担一切责任和损失。房屋产权转让后,由现受让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上述违章建筑行使处置权。
3、因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租赁的位于共和新路4468号三楼部分房屋作为移动机房使用,移动通信工作人员进出机房开展业务需经过三楼租赁的部分房屋,我司与租户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中补充条款第二条中约定曾**,陈**承诺做到及时开门让移动通信的工作人员进出机房开展工作。如上述房屋出售给现受让人权利义务由现受让人承担。
4、共和新路4468号现有电表3只,地址分别为共和新路4462号,共和新路4466号,共和新路4464号,水表1只地址为共和新路4460号,因用水、用电地址与产权证上门牌号不符,受让方今后去电力公司与上水公司过户,可能会予以不能过户。
5、共和新路4468号现有3只电表,位于共和新路4452——4466号大楼背后的配电间墙面上,因上述二幢房屋都要转让,今后如发生共和新路4455——4466号新受让人要求共和新路4468号3只电表移位,需由共和新路4468号新受让人自行移位与安装。 |
不动产 |
名称 |
上海中星(集团)有限公司部分资产(共和新路4468号房产) |
地理位置 |
上海 |
权属性质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权证编号 |
沪房地市字(2006)第000230号 |
规划用途 |
商业 |
目前用途 |
商业 |
建筑面积 |
438.6 平方米 |
权证面积 |
438.6 平方米 |
使用期限 |
2003年5月8日至2043年5月7日止 |
房屋附属设备及装饰情况 |
电表3只,地址分别为共和新路4462号,共和新路4466号,共和新路4464号,水表1只地址为共和新路4460号 |
|
共有或他
项权利情况 |
共有情况 |
无 |
抵押、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租赁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受让权 |
是 |
|
标的展示信息 |
展示时间 |
挂牌公告期内预约看房 |
展示地点 |
标的现场 |
联系人信息 |
王峰13818258450 |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上海财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核准(备案)机构 |
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5-07-08 |
评估基准日 |
2015-03-31 |
项目 |
|
|
506.800000万元 |
1039.000000万元 |
|
估值依据类别 |
|
|
重要信息披露 |
重大事项披露内容 |
1、承租人:1上海***有限公司,租赁期限2011.4.22——2017.4.30止,租赁面积128.5平方米,租赁单价前二年为4.702元/天/平方米,后四年每隔二年递增4%;2租赁人:***,***,租赁期限2015.9.1——2017.8.31止,租赁面积264.5平方米,租赁单价1.1元/天/平方;3租赁人:上海***公司,租赁期限2015.7.1——2016.6.30止,租赁面积45.60平方米,租赁单价3.75元/天/平方。
2、共和新路4468号4楼有承租户**,***搭建的违章建筑,我司在与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中补充条款内第六条中约定其无条件拆除上述房屋中的违章建筑,如未按时拆除将承担一切责任和损失。房屋产权转让后,由现受让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上述违章建筑行使处置权。
3、因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租赁的位于共和新路4468号三楼部分房屋作为移动机房使用,移动通信工作人员进出机房开展业务需经过三楼租赁的部分房屋,我司与租户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中补充条款第二条中约定曾**,陈**承诺做到及时开门让移动通信的工作人员进出机房开展工作。如上述房屋出售给现受让人权利义务由现受让人承担。
4、共和新路4468号现有电表3只,地址分别为共和新路4462号,共和新路4466号,共和新路4464号,水表1只地址为共和新路4460号,因用水、用电地址与产权证上门牌号不符,受让方今后去电力公司与上水公司过户,可能会予以不能过户。
5、共和新路4468号现有3只电表,位于共和新路4452——4466号大楼背后的配电间墙面上,因上述二幢房屋都要转让,今后如发生共和新路4455——4466号新受让人要求共和新路4468号3只电表移位,需由共和新路4468号新受让人自行移位与安装。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无 |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价款支付方式 |
多次付款 |
多次付款要求 |
受让方应在签署《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 1) 一次性付款:受让方在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的同时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支付到转让方指定账户,受让方支付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收到转让方出具的书面收款证明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转让方帐户; 2)分期付款:a无需银行贷款的,首期价款(含交易保证金)不低于标的成交价格的50%,受让方在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的同时将除保证金外首期价款的余款支付到转让方指定账户,剩余价款需在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到转让方指定账户。受让方支付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收到转让方出具的书面收款证明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转让方帐户;b 需银行贷款的,符合购房按揭政策的竞买人可申请用银行贷款支付除银行审定的首付款以外的剩余价款,首付款(含交易保证金)须由受让方在《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签署的同时将除保证金外首期价款的余款支付到转让方指定账户。若受让方需通过银行贷款方式获得转让方房屋的,受让方应按照贷款银行的要求,在签订银行贷款合同前,负责提供所抵押房屋的现承租户与该贷款银行签订的《承租人声明》,《承租人声明》以各贷款银行所提供的版本为准。受让人需在20个工作日内办妥银行贷款手续(包括签署贷款抵押合同、支付相关费用等相关手续)竞买人应积极配合。银行贷款应当在他项权利证明出来后5个工作日贷款支付到转让方账户。受让方保证金在受让方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收到转让方出具的书面收款证明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转让方帐户,若由于竞买人的原因或银行贷款政策变化等其他非转让方原因导致银行贷款不成或贷款不足等的,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每日万分之三收取利息;若超过30天,则视作竞买人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保证金,并另行公开处置标的。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并在提交受让申请的同时支付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89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接受本转让公告的全部内容并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意向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并在《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竞价保证金在《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在支付全额交易价款时自动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自竞买人申请返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应当以不低于挂牌底价的价格受让产权,并在信息发布期满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受让方应在报价完成的当日签署《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受让方应在签署《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署《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受让方应在签署《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可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或分期付款方式。受让方应在签署《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1)一次性付款方式:受让方在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的同时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支付到转让方指定账户,受让方支付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收到转让方出具的书面收款证明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转让方帐户;2)分期付款方式:a无需银行贷款的,首期价款(含交易保证金)不低于标的成交价格的50%,受让方在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的同时将除保证金外首期价款的余款支付到转让方指定账户,剩余价款需在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到转让方指定账户。受让方支付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收到转让方出具的书面收款证明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转让方帐户;b需银行贷款的,符合购房按揭政策的竞买人可申请用银行贷款支付除银行审定的首付款以外的剩余价款,首付款(含交易保证金)须由受让方在《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签署的同时将除保证金外首期价款的余款支付到转让方指定账户。若受让方需通过银行贷款方式获得转让方房屋的,受让方应按照贷款银行的要求,在签订银行贷款合同前,负责提供所抵押房屋的现承租户与该贷款银行签订的《承租人声明》,《承租人声明》以各贷款银行所提供的版本为准。受让人需在20个工作日内办妥银行贷款手续(包括签署贷款抵押合同、支付相关费用等相关手续)竞买人应积极配合。银行贷款应当在他项权利证明出来后5个工作日贷款支付到转让方账户。受让方保证金在受让方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收到转让方出具的书面收款证明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转让方帐户,若由于竞买人的原因或银行贷款政策变化等其他非转让方原因导致银行贷款不成或贷款不足等的,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每日万分之三收取利息;若超过30天,则视作竞买人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保证金,并另行公开处置标的。
4.受让方应支付交易手续为成交价格的2%,并按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的要求支付到联交所指定账户。
5.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4)受让方未在签署《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
6.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7.受让方资格条件应符合地方关于购房资格规定。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举牌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8.交易双方应相互配合,共同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若在办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网签或核税、交易的任何过程中,遇到税务核税及房产交易中心政策限制的等因素,导致产权变更手续未能按时办理完成的,或导致无法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受让方需协助转让方与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转让方可与受让方解除《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9.本项目标的按现状交付,受让方需接受本转让公告所披露有关标的现状的所有内容,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的同时须签署《房屋验收交接确认书》和《受让承诺书》。在产权变更手续完成后,由转让方会同受让方、承租方办理三方租赁变更手续。也可以由转让方以书面告知的形式完成租赁变更,租赁变更手续完成后的风险和收益由受让方承继,转让方不再承担今后的续租及清退的任何责任。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本项目接受联合受让(联合受让主体相关事宜请咨询联交所)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89.000000万元 |
|
四、转让方简况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上海中星(集团)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曲阳路561号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 |
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
五、挂牌信息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挂牌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重新挂牌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发布媒体名称 |
《中国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