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京华产权经纪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物权转让已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程序,并获得相应批准。
2.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物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处置权的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转让标的涉及共有或转让标的上设置有他项权利,已获得相关权利人同意的有效文件。
3.我方不属于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不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情形适用)
4.我方所提交的《物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同意联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公告。
5.我方已知悉、理解和认可联交所的交易规则,同意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同意按照联交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交易活动。
6.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标的情况,若成交后发生移交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7.我方已知悉并认可联交所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同意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8.我方承诺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交易期间不通过其他渠道进行交易。
9.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承诺如我方发生违规违约行为,给意向受让方、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受托会员和拍卖机构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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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的简况 |
资产公告信息 |
资产描述 |
土地来源为出让所得. |
不动产 |
地理位置 |
上海 |
权属性质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权证编号 |
沪房地奉字(2012)第001077-001100号 |
规划用途 |
商业办公 |
目前用途 |
商业办公 |
权证面积 |
1359.84 平方米 |
使用期限 |
2011年12月17日至2047年10月28日 |
房屋附属设备及装饰情况 |
解放东路1008号绿地翡翠国际广场4号楼21层共有24套办公室,整层建筑面积为1359.84㎡,最小的办公室面积为50㎡左右,组合较为灵活。每间办公室方正明亮,豪华精装修,南北两边打通成大办公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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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或他
项权利情况 |
共有情况 |
无 |
抵押、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目前有二家租户承租了部分办公室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受让权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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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展示信息 |
展示时间 |
挂牌期间 |
展示地点 |
解放东路1008号绿地翡翠国际广场4号楼21层 |
联系人信息 |
秦文 58317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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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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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信息披露 |
重大事项披露内容 |
目前有二家租户承租了部分办公室,其中一家承租面积共217.63M2,房号为2115、2116、2117、2118室,合同单价2.0元/M2/天(包含物业费),合同于2016年1月31日到期;另一家承租面积共337.38M2,房号为2101、2102、2103、2105、2106、2128室,合同单价2.0元/M2/天,合同于2016年8月31日到期。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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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价款支付方式 |
多次付款 |
多次付款要求 |
本次转让采取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方式:受让方应在签署《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1)一次性付款:受让方在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的同时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支付到联交所指定账户,受让方支付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收到转让方出具的书面收款证明后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成交价款支付到转让方帐户;2)分期付款:首期价款(含交易保证金)不低于标的成交价格的50%,符合购房按揭政策的受让方可申请用银行贷款支付剩余价款。受让方申请用银行贷款支付剩余价款的,须在《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签署后的3个工作日内在《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签署的同时将除保证金外首付价款的余款支付到联交所指定账户。受让方支付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后转为部分首期价款,同时向银行提交贷款资料,银行经审核,认为可以提供银行贷款的,通知联交所和受让人,银行经审批同意后发放相应贷款,并根据银行与买受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将贷款资金受托支付至联交所指定账户,转让方和受让方应积极配合银行办理买受资产过户、抵押登记等手续,联交所将在收到银行确认转让资产已办妥了贷款发放要求的抵押担保等所有手续的书面通知后,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收到转让方出具的书面收款证明后5个工作日内将首付款和银行贷款资金共同划付到转让方帐户。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或银行贷款政策变化等其他非转让方原因导致银行贷款不成或贷款不足等的,受让人应自收到银行或联交所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付清剩余价款,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日万分之三收取利息,若超过30天,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保证金,并另行公开处置标的。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应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确认意向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600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物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物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应当以不低于挂牌底价的价格受让,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意向受让方完成报价并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如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确认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确定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
3.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在《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在支付全额交易价款时自动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竞价保证金在《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在支付全额交易价款时自动转为部分交易价款。
4.本次产权交易价款可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或分期付款方式。受让方应在签署《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1)一次性付款:受让方在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的同时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支付到联交所指定账户,受让方支付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收到转让方出具的书面收款证明后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成交价款支付到转让方帐户;2)分期付款:首期价款(含交易保证金)不低于标的成交价格的50%,符合购房按揭政策的受让方可申请用银行贷款支付剩余价款。受让方申请用银行贷款支付剩余价款的,须在《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签署后的3个工作日内在《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签署的同时将除保证金外首付价款的余款支付到联交所指定账户。受让方支付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后转为部分首期价款,同时向银行提交贷款资料,银行经审核,认为可以提供银行贷款的,通知联交所和受让人,银行经审批同意后发放相应贷款,并根据银行与买受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将贷款资金受托支付至联交所指定账户,转让方和受让方应积极配合银行办理买受资产过户、抵押登记等手续,联交所将在收到银行确认转让资产已办妥了贷款发放要求的抵押担保等所有手续的书面通知后,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收到转让方出具的书面收款证明后5个工作日内将首付款和银行贷款资金共同划付到转让方帐户。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或银行贷款政策变化等其他非转让方原因导致银行贷款不成或贷款不足等的,受让人应自收到银行或联交所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付清剩余价款,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日万分之三收取利息,若超过30天,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保证金,并另行公开处置标的。
5.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缴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可扣除其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a)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报价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b)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的;(c)受让方签订《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后未按规定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a)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有效竞买文件的;(b)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c)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的;(d)受让方签订《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后未按规定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6.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7.受让方资格条件应符合地方关于购房资格规定。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督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举牌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8.交易双方应相互配合,共同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若在办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网签或核税、交易的任何过程中,遇到税务核税及房产交易中心政策限制的等因素,导致产权变更手续未能按时办理完成的,或导致无法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受让方需协助转让方与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转让方可与受让方解除《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9.本项目标的按现状交付,受让方需接受本转让公告所披露有关标的现状的所有内容,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后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办理该房屋产权过户的收件收据当日须签署《房屋验收交接确认书》。在产权变更手续完成后,由转让方会同受让方、承租方办理三方租赁变更手续。也可以由转让方以书面告知的形式完成租赁变更,租赁变更手续完成后的风险和收益由受让方承继,转让方不再承担今后的续租及清退责任。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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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600.000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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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挂牌信息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60个工作日 |
挂牌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重新挂牌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发布媒体名称 |
《证券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