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上海华海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65%股权及转让方对标的公司5700万元的债权 (挂牌中)
项目编号: | G315SH1008068 | 项目类别: | 厂房办公楼资产 |
所在地区: | 上海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挂牌日期: | 2015-09-22 至 2015-10-23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东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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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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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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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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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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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 | 上海汇鼎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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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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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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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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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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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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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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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内容 |
1.本项目挂牌价格由标的企业65%股权及转让方对标的企业人民币5700万元债权组成,其中:标的企业65%股权对应转让底价为人民币9276.8万元。如果本项目形成竞价,价格增值部分属于股权溢价。 2.(2)根据闸北区旧区改造总指挥办公室出具的《闸北区华新新城(51-55、73街坊)旧改工作推进情况》,华海公司将负责闸北区51-55街坊的动迁工作,土地出让面积5.4万平方米,共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8.3万平方米。地块内共有居民4513证4583户,单位约143家,个体户约87户(具体数据最终按“四清”为准)。预测该地块征收成本约为199.2亿元。闸北区将于2015年年底正式启动该地块二轮房屋征收工作,根据有关规定房屋征收所需资金应在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足额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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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截至评估基准日,转让方对标的公司持有人民币5700万元债权。 |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上海华海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2007年5月30日与上海市闸北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就“华兴新城项目”签订了《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号为沪闸房地(2007)出让合同第103号】,根据合同约定,被评估单位受让浙江北路以西、海宁路以北、天目中路以南、保留住宅小区以东地块,地块总面积53,948.50平方米,出让金金额合计248,100,000.00元,出让金应于2007年7月29日前缴足。上海华海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尚未支付上述土地出让金。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土地利用管理处于2008年1月25日向闸北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下达了《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土地利用管理处公文办理便函》(沪房地资土函[2008]7号),“经研究,同意暂缓履行沪闸房地(2007)出让合同第103号,待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重组完成后,另行签订补充合同”。 至评估基准日,上海华海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尚未与有关政府部门签订《补充合同》,也支付任何土地出让款,未取得房地产权证,土地也仍为毛地,尚未开发。 所以,委托方未将“华兴新城项目”纳入本次评估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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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信息 | -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聘用要求 |
否 | ||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有无要求 |
否 |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有无要求 |
是 具体为:受让方须同意本次产权转让涉及的标的企业债权债务由转让后的标的企业继续承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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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由产权交易机构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4493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 4.自评估基准日至工商变更登记日期间,标的企业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受让方按持股比例享有或承担。 5.意向受让方须配合标的公司完成闸北区华新新城(51-55、73街坊)旧改工作,房屋征收所需资金应在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足额到位。 6.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3)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7.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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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在登记受让意向时须提供挂牌期间不低于挂牌价格的银行存款证明。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主体。 4.本次股权转让不接受委托(含隐名委托)、信托、投资类企业参与举牌受让。 5.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4493.000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转让方名称 | 上海市上投房地产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九江路111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65%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65%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上海上投控股有限公司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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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上海市上投房地产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产权交易部
- 联系人:王立新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62657272*185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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