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黑龙江省供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哈尔滨赛丽斯商城有限责任公司债权 |
注册地(地址) |
哈尔滨市松北区怡乐街赛丽斯家园会所 |
成立时间 |
1992-06-01 |
经济类型 |
民营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经营规模 |
未知 |
组织机构代码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 |
职工人数 |
100人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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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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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
2015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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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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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2015-12-31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月报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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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黑龙江广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6-04-27 |
评估基准日 |
2015-12-31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 |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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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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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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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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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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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信息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一、抵押物情况
黑龙江省供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哈尔滨赛丽斯商城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抵押房产位于道里区西八道街18-20号,主体结构为钢混。
抵押物地处哈尔滨市中心最繁华的步行街中央大街中段,位置绝佳,商业繁华。是哈市商业中心一级地段,开发利用价值较大,且产权清晰、瑕疵较小。一层一部分为酒店的大堂,另一部分为体育用品商场,二至三层均为体育用品店,四层大部分为儿童乐园,一小部分为舞蹈学校,五至七层为酒店的客房,八层为酒店的餐厅和一个大型会议室。房屋配备有上水、下水、供暖、照明、通讯等配套设施。主体结构保持基本完好,仅有轻微腐蚀破损,非主体结构局部有破损,各类配套设施和设备使用基本正常。
尽职调查参照地方政府规章和法律性文件,在目前尽职调查允许的范围内,到工商、房产、土地、税务等相关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除上述房产和土地之外的其他财产信息。
确权情况:转让方按时对债务人下发《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或报纸公告、债务人能够签字确认,主债权诉讼时效有效。
二、资产瑕疵情况
1、该项目债权转让方未进行诉讼。
2、抵押物存在对外出租及合作经营情况,并且期限不明。
3、抵押物房产地下一层未抵押给我行,但服务于大楼整体的相关共用配套设施位于该楼层。
4、抵押物占用土地用途为住宅,房产现为商业用途,存在改变土地用途问题。
三、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等其他原因,从而导致受让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产权转让公告所列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四、转让方委托的外部评估报告及法律意见书,只是转让方处置债权提供内部参考文件,对外无效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本合同项下产权交易标的在交易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权证变更登记手续费由受让方缴纳,转让方不承担任何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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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黑龙江省供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债权、哈尔滨赛丽斯商城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为2户合并挂牌转让。
一、黑龙江省供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债权
1、债务人情况
黑龙江省供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2年;经济性质:有限责任;注册资本,3000万元;注册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怡乐街赛丽斯家园会所;法定代表人:陈旭辉;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出资人情况:陈旭辉出资1950占65%,陈生出资1050占35%。债务人工商登记状态在业。债务人工商登记注册地松北区赛丽斯家园会所,该住所地已作赛丽斯家园社区用作公共服务,没有查访到该企业,未见该企业营业迹象。黑龙江省供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名为黑龙江省供销房地产开发公司系省供销社系统企业,后更名黑龙江省供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民营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2、债权基本情况
黑龙江省供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资产剥离日本金7860万元,利息2992.94万元;截至2016年3月20日,债权总额20311.28万元。其中贷款本金7860万元,利息12451.28万元。
3、担保情况
该债权类委托资产贷款抵押房产产权为债务人所有,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西八道街18-20号。房屋总层数9层(含负1层),其中1至4层作贷款抵押,抵押面积为11421.32平方米,已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另5-8层房产为哈尔滨赛丽斯商城有限责任公司抵押贷款。
二、哈尔滨赛丽斯商城有限责任公司债权
1、债务人及关联人情况
哈尔滨赛丽斯商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3年5月14日,注册地为哈尔滨市道里区中央大街85号,法定代表人陈旭辉,注册资金2000万元人民币。企业经营范围为销售日用百货、针织品、纺织品、小家电金银饰品,出租柜台,服装裁剪加工,健身,计算机技术服务,商品展览策划,房屋租赁。股东出资,陈旭辉1500万元,李淑萍500万元。尽职调查期间到营业执照登记的注册地哈尔滨市道里区中央大街85号,没有查访到该企业。
哈尔滨赛丽斯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省供销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为一人陈旭辉,属于关联企业。
关联人即抵押人黑龙江省供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是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登记的企业法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该公司用自身房产为关联企业哈尔滨赛丽斯商城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抵押担保。
2、债权基本情况
哈尔滨赛丽斯商城有限责任公司债权剥离日本金4711.15万元,利息516.17万元。截止2016年3月20日,债权总额8874.52万元,其中:项目本金4411.15万元,利息4463.37万元。
3、担保情况
该企业的贷款方式为抵押担保,抵押物位于道里区西八道街18-20号。房屋总层数9层(含负1层),其中:赛丽斯商城抵押的是5-8层房产,面积10,348.28平方米,已在房产住宅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 |
其他信息 |
风险揭示:
1、受让方受让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受让方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债权转让合同》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A.《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指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
B.《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C.《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2、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3、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4、转让方转让给受让方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以至于受让方预期利益无法实现。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A、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B、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C、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D、标的债权文件对于标的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债务人(抵押人)合同(展期协议)的名称、印章、编号可能存在不一致对应规范等相关情形;
E、担保合同可能存在约定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F、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G、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H、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可能存在不利影响的任何债务、争议、诉讼等情况。可能存在产权交易涉及的职工安置状况。
5、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委托资产处置信息系统设置等其他原因,从而导致受让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产权转让公告所列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当期贷款利息试算凭证可能存在不能出具情况。
特别提示:
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产权转让公告及其附件揭示的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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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价款支付方式 |
多次付款 |
多次付款要求 |
受让方需在合同签订之日5日内,将转让价款(最终成交价的30%、不含保证金)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剩余全部价款以及按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应支付的延期付款利息在2016年9月15日前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并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担保。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聘用要求 |
否 |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有无要求 |
否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有无要求 |
否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5313万元(截止时间为挂牌公告截止日17∶00前)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支付完毕剩余价款后,该履约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拍卖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拍卖保证金,受让方的拍卖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支付完毕剩余价款后,该履约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按规定全额无息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若未征集到或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延长信息发布7个工作日。信息发布期满(含延长期),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债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中国产权交易报价网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含延长期),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债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受让方须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应按合同规定如期将保证金外的剩余价款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及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及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②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中国产权交易报价网进行有效报价的;
③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②在拍卖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③在拍卖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④竞买人通过拍卖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债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3)违反债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有关债权资产交割等事项以《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为准,《产权交易合同》请见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
6.被确定的受让方未按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要求支付款项,转让方有权单方面宣布本次转让无效并有权另行处置转让标的,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均由该受让方承担。
7.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已被充分告知并了解挂牌标的的实际状况,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债权转让公告揭示的所有风险,愿意接受挂牌标的所有瑕疵(包括潜在瑕疵),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和瑕疵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受让人不得对转让方行使任何形式追索权等。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合法企业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受让。
3.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5.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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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5313.000000万元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1个工作日内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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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转让方简况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营业部 |
注册地(住所)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东风街5号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股份有限公司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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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财政部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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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挂牌信息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7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1个周期。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拍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