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上海建德汽车配件厂100%产权及转让方对标的公司398.101661万元债权 (挂牌中)
项目编号: | Q315SH1014510 | 项目类别: | 金融债权 |
所在地区: | 上海 | 所属行业: | 机械工业 |
挂牌日期: | 2015-02-26 至 2015-03-25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国证产权经纪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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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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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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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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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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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 | 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 | ||||||||||||||||||||||||||||||||||||||||||||||||||||||||||||||||||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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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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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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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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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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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内容 |
1、标的企业所使用土地性质为集体用地,系向上海浦东川沙投资经营管理中心租用, 2、根据上海浦东川沙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建德汽车配件厂签订的《土地使用协议》,实际用地面积为22,431平方米,合33.64亩,协议租期从2013年8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每亩土地租赁费为6000元/年,合计201,840.00元,协议期满后每三年续签一次,土地租赁费按市场波动进行调整。 3、标的企业在上述租赁土地上建造了3幢厂房,于2003年3月24日取得沪房地浦字(2003)第026256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具体信息详见《上海市房地产权证》。 4、标的企业固定资产——房屋建筑账面价值中包含了门卫房、配电房两幢建筑及厂区道路、围墙等构筑物的价值。其中门卫房建筑面积约为54平方米,配电房建筑面积约为126平方米。均由标的企业于2002年10月出资建造,但未办理产权登记证。这些建筑物及构筑物的产权实际均为标的企业所有。 5、标的企业《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地址是川沙镇六团六陈路800号,地号浦东新区川沙镇八灶村115/2丘。土地使用协议是上海浦东川沙投资经营管理中心按规划局规定的称谓为八灶村115号,行政地址与规划局称谓同指一方。 6、标的企业《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上面积为21615平方米,土地使用协议面积是22431平方米,多816平方米,经查证是厂门口的道路面积计816平方米属标的企业使用。 7、标的企业长期处于停止经营状态,其收益为厂房整体出租。 8、3幢厂房已全部出租,具体信息详见《厂房租赁合同》。 9、某租户除租借厂房外,在标的公司租赁的土地上自行搭建临时建筑物。 10、本项目挂牌价格由上海建德汽车配件厂100%产权及转让方对标的公司398.101661万元债权组成,其中标的公司100%产权对应挂牌价格为人民币1102万元。如果本项目形成竞价,成交价格的增值部分属于产权价格的溢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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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被评估单位所使用土地性质为集体用地,系向上海浦东川沙投资经营管理中心租用,不列入本次评估范围。 | ||
其他信息 | 无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挂牌价格 | 1500.101661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聘用要求 |
是 具体为:受让方须同意标的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签订的现有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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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有无要求 |
否 |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有无要求 |
是 具体为:受让方须同意本次产权转让涉及的标的企业债权债务由转让后(并改制)的标的企业继续承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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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由产权交易机构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为450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含前期支付的保证金)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 4.自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企业产权转让后进行工商登记期间的资产状况必须进行追加审计;如资产价值变动较大的,还应追加评估;期间的净资产变化,由转让方企业承担权益或损失。 5.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1)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 (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3)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6.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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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须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财务状况。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也不得采用信托或委托方式举牌。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450.000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转让方名称 | 上海华申汽车窗厂 | ||
注册地(住所) | 场中路259号 | ||
经济类型 | 集体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集体企业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批准单位名称 | 上海市虹口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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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上海华申汽车窗厂
- 企业规模:16人
- 负责部门:产权交易部
- 联系人:王立新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62657272*185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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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须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财务状况。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也不得采用信托或委托方式举 牌。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