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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石家庄东方城市广场有限公司37.59%股权 (已结束)
| 项目编号: | 项目类别: | 股权 | |
| 所在地区: | 河北/石家庄 | 所属行业: | 社会服务业 |
| 挂牌日期: | 2009-07-14 至 2009-08-11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 企业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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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行业 | 社会服务业 | ||||||||||||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 14500.000000 (万元) | ||||||||||||
| 注册时间 | 1992-07-07 | ||||||||||||
| 注册地点 | 石家庄市中山西路83号 | ||||||||||||
| 法人代表 | 杨东 | ||||||||||||
| 股权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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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范围 | 东方城市广场的开发和物业管理,包括出租写字间、客房、提供餐餐、商务中心服务、汽车服务,出租柜台。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零售,面点,冷热饮,裱花蛋糕,烧烤肉品自制零售,快餐,卷烟,黄金兼营定型包装食品、饮料的销售。 |
| 账面总资产 | 75994.000000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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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账面净资产 | 27293.680000 (万元) |
| 评估净资产 | 49036.550000 (万元) |
| 评估基准日 | 2008-12-31 |
| 评估师事务所 | 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批准文号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
| 批复内容 | 中东策(管)[2009]27号 - 文件 |
| 近期财务或者经营状况 | 年度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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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负债 | 48700.320000 (万元) | |||||||||||||||||||||||
| 转让基本要求 | 1.石家庄东方城市广场有限公司55.14%股权转让项目与石家庄东方城市广场有限公司37.59%股权转让项目为两个既独立又关联的转让项目,意向受让人在举牌受让此项目的同时,必须举牌受让石家庄东方城市广场有限公司55.14%项目。 2.意向受让人在被确认意向受让资格之后,可在规定时间内向交易所领取出让文件,并根据出让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交易所提交竞买方案,该方案中包括但并不限于:55.14%股权对价;37.59%股权与资本市场对接方案;以及确保企业经营及员工稳定的具体承诺等。 3.意向受让人办理了受让意向登记手续并经资格确认后,可进行项目尽职调查。尽职调查期限为自收到资格确认通知书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4.为保护出让人的合法经济利益,保护真实意向受让人的合法利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人,出让人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人一旦举牌,即视为对此的承诺。当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人的保证金将不予退还:a、意向受让人已有效办理登记受让意向手续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b、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人,因为非出让人原因而该意向受让人未与出让人签订上述项目的《产权交易合同》的;c、出让人、受让人签订上述项目的《产权交易合同》后,因受让人的原因而造成上述项目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无法完成或无法全部、有效行使合同权利的。 5.支付方式:37.59%股权承诺在一定时期内通过与资本市场对接实现转让。(资本对接方式:发行股份购买、换股等出让人可接受的资本对接方式) 6.上述两个项目一并采用权重报价方法(详细要求及评分标准见出让文件),根据分高者得原则,确定受让人。按照法律规定,在同等条件下,老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7.意向受让人被确定为受让人,在履行有关法律规定的事项后,出让人根据该受让人提交的竞买方案与受让人在五个工作日内拟定并签署《产权交易合同》。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受让人需将股权转让价款一次性支付至交易所指定的银行帐户。上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石家庄东购55.14%股权转让价款,以及支付37.59%股权项目所对应金额的20%转让价款作为履约保证金。若受让人无法在约定时间内实现与资本市场对接,也无法以现金回购的,则出让方有权没收该受让人缴纳的上述履约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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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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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石家庄东方城市广场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未填写!
- 联系人:廖先生
-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7号国际金融中心D座
- 邮编:100032
- 电话:13910339339
- 手机:13910339339
- 传真:(010)66570926
- 邮件:chan-quan@163.com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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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受让方的要求 1.受让人应为石家庄东购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 有股东或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受让人应为大型企业集团、 且应有上市公司背景(或自身为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为上市公 司股东,或具有其他与上市公司相关的因素);或在一年内具有上 市预期的企业;或拥有和37.59%股权等值以上的上市公司股权的企 业。(2)受让人资产实力雄厚,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足够的现金支 付能力;(3)具有丰富的商业领域投资管理经营经验,拥有一定规 模的百货零售业店铺。




